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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政府部门应是反家暴主要执法者

紧急时可不经父母同意带离儿童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9月11日

  漫画/高岳

    □ 法制日报记者   张媛 □ 本报见习记者 朱琳

    政府应在反家庭暴力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施暴者和反家暴职能部门消极履职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监护人资格如何撤销……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其中的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健全社会共同干预家暴机制

    草案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唐新波认为,草案明确了相关部门要担责,这是一个重要进步。对于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他表示支持,“很多家庭纠纷,如果相关部门能早一点介入,或许就能避免不幸的发生”。

    “本法明确了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职责,本身就体现了多部门合作机制,体现出反家庭暴力不只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社会组织的责任,而需要这些部门和组织合力干预这样一种理念。”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据介绍,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域外多有经验。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开展政府主导下的警察、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多机构协同干预家庭暴力措施,为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0年以来,这一干预模式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干预家庭暴力时所借鉴采用,并在此基础上实践探索,创造出多种新模式。目前,在我国29个省市区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这一工作机制获得普遍肯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和夏吟兰都认为,政府部门应是反家庭暴力的主要执法者。

    李明舜指出,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其终于成形,成为正式向立法机构提交的法律案。这是政府落实宪法有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规定的具体行动,也是政府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全面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态度和责任担当。

    “反家暴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困难群体的权益。实施反家庭暴力需要资金、机构、人员等方面的投入,而这些主要的责任主体就是政府。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曾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本身就表明了政府对反家暴立法积极、支持的态度,并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反家暴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李明舜说。

    明确法律责任让反家暴可诉

    “在反家暴工作中,对施暴者的矫治和强制教育不可或缺。反家庭暴力法应进一步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增加强制带离、强制矫治、强制教育、代为告诉等制度,以增强反家庭暴力手段的有效性。”李明舜说,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从而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他进一步分析说,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等,反家庭暴力法都应作明确规定。

    唐新波认为,在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进行怎样的处罚,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结合家庭暴力问题,如果该行为涉及故意伤害、强奸等,构成犯罪,自然适用刑事法律。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多部法律,目前已有相应的规范,不宜再重复。至于具体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司法部门会作出相应裁决。”唐新波说。

    “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反家暴法不能代替上位法,一些在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没有必要另行写入反家暴法,反家暴法与这些法律对接即可。”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指出。

    对于唐新波和张荆的观点,夏吟兰表示赞同:“反家暴法不能代替其他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对人身伤害有明确规定,而反家暴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个指引性规定,比如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相应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明舜建议,当未成年人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时,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直接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当然,考虑到未成年人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家庭内发生的未成年人被虐待案件常常需要权衡,看将儿童带离家庭是否有必要,避免儿童被不当带离。

    夏吟兰提出,应当对监护人资格予以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可以参考四部门出台的相关意见,将其写进反家暴法条文中,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夏吟兰说。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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