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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大修:为种业做大做强注入新活力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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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虽大,一粒种子却可以改变它。种子是农业之母,是粮食生产的源头,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意义重大。我们要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且饭碗里装的是自己粮食,就应不遗余力地提高我国种业的竞争力。

420日,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次种子法大修,可以说是为种业发展更换了新的土壤,并注入新的活力。因为,法律草案不仅对当前种业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作出了明确规范,更着重于鼓励种业自主创新和做大做强。

施行15 年,该修改了

我国现行种子法于2000 年开始施行,至今已有15 个年头。4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种子法修订草案说明指出,种子法施行以来,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发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种子法设定的基本制度,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但是,15 年过去了,种子法也该修改了。刘振伟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如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力,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够,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小,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多,种业国际竞争力弱,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处罚力度偏小,等等。

在分组审议法律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对种子法进行修改。许为钢委员表示,“现行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种子的发展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事隔15 年,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次的修改非常必要和及时。”

事实上,社会各方面要求修改种子法的呼声非常强烈。刘振伟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80 人次提出修改种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25 件。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修改种子法的建议。

2013 年,修改种子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种子法修订草案。

法律大修,重点在哪里?

针对种业市场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次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业监督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发展现代种业,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种质资源保护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扩张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此,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以约束和规范征地行为,保护好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一些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的情形,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方面:长期以来,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也十分有限,这是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科研研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在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方面: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多年,对我国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审定的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有些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品种审定与保护脱节,“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等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就此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 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 种。同时,草案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设立审定绿色通道和建立品种退出制度。对于长期处于缺乏管理状态的蔬果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草案则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作为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的依据。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多年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议案。经过反复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际,草案对植物新品种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原则,草案规定,实际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在种业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范和明确了执法主体,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开展执法相关工作;为创造公开公开的市场环境,加强统一监管,草案要求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为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方面:按照中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修订草案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了行政许可事项。此外,为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草案还专门设置扶持措施一章,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修法助力种业健康发展

分组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并详细提出建议和意见。大家普遍希望借助这次法律的修改和调整,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国种业健康发展,且做大做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看来,我国之所以十几年粮食连增,种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种子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他说,当前,我国种业在国际上还处于弱势地位,这与我国的实力、种业的传统及基础是不相适应的。在种业投入方面,我国财政投入远不及发达国家,与一些欠发达的国家相比,也还有差距。种子的培育周期长、风险高,从种子的选择到最后的推广,这个周期需要几年、十几年的时间,甚至更长。“种子的培育不同于其他工业生产,我倾向于将种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家应该给予特殊的关心,无论是财政投入还是政策支持,或者发展环境方面,对种业的发展都应给予特殊的关心。”

“修订草案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子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种业监督管理等等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像这些重大修改,都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对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有重要意义。”罗清泉委员在审议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作用。

罗清泉反问说,为什么我们国家种业的竞争力弱?为什么我们育种创新能力弱?原因是多方面的,种子企业发展严重滞后,市场主体发展严重滞后,这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80% 以上的农作物品种由科研和教学单位选育,商业性的品种80% 是科研和教学单位、高等院校选育,而全国5000 多家种子企业选育的新品种不到20%,这就是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现状。“应该通过这次种子法的修改,引导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变。不仅要支持现有种子企业做大做强,而且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鼓励现有种子企业的联合重组,要通过法条的修改,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并支持他们逐步成为创新的主体。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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