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李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针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较严重的现状,进一步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这个规定主要是约束和规范征地行为,不涉及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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