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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应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特殊保护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网 2014年11月30日

  近些年来频繁曝光的侵犯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令社会震惊。由于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改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状况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近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有关反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条款引人注目。

  从具体内容来看,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给与特殊保护的原则;重申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明确规定了特殊职责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必须举报的法律责任;重申了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重申了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等等。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给与更多的关注。”在肯定此次意见稿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与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的同时,一些专家也建议反家暴法继续加大对儿童,如目睹儿童的特殊保护,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章,落实监护保护制度。

  缺乏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当着孩子的面,父母之间拳脚相加,一旁的孩子惊恐万分,大哭不止。现实中,虽然家暴目睹儿童不是家暴的直接受害者,但家庭暴力给目睹儿童的伤害无疑也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对其精神和心理的伤害,同时对其性格、行为模式的形成会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目睹家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甚至可能是一生的。

  “一个人如果儿童时遭受暴力或是目睹暴力,其成年后成为施暴人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正常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介绍说,家庭暴力具有“习得”性特点,就是说家暴加害人不是天生具有暴力倾向,而是受到其生长环境、人生经历的影响,因此,国外立法中很多都有对目睹儿童保护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还有对家暴目睹儿童专门的服务热线,针对家暴目睹儿童的社工、心理、法律服务也很完善。

  李莹建议,在反家暴法中增加目睹儿童保护的内容,包括对目睹儿童的心理、社工支持和法律救助,对目睹儿童的救济,如庇护、监护权变更等内容。

  李莹还建议,应该在家暴定义中加上列举条款并且明确对儿童暴力的行为,如体罚、性侵害、遗弃、虐待等。“意见稿对家暴行为定义过于笼统,不明确,尤其是没有列举性规定,这不利于职责部门甄别什么是家暴,也不利于家暴受害人了解哪些情况属于家暴行为,由于针对儿童的家暴具有一些独特性,如体罚、羞辱、性侵害等,如果没有列举性规定,不利于对儿童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保护令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性

  “如果从未成年人(儿童)视角审视,此次意见稿不能不说离预期尚有较大的差距。”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指出,未成年人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殊个体,其与成年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与特殊保护原则,但并为对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侵害中特殊性予以必要的关注。

  姚建龙举例说,此次意见稿中有一个亮点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未考虑到受家庭暴力侵犯的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受害人并不具有申请人身保护的意识与能力。虽然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绝大多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父母本身通常是加害人,显然加害人不会自己为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而其近亲属由于加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为受害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现实可能性十分微弱。”姚建龙说。

  此外,姚建龙认为,广受关注的父母施暴将被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也有遗憾。“意见稿虽然重申了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剥夺与转移监护权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剥夺监护权条款之所以成为沉睡法条的原因,即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是谁,相反却细化了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可以在三个月后申请恢复监护权。这种对儿童权益意识的缺乏与成人本位立场,令人遗憾。”

  监护权保护和转移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缺少监护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对监护权的撤销也做了具体规定,但如果在监护权上受暴儿童父母双方都不适格(比如都是施暴人或都没有监护能力),或是受暴儿童没有其他监护人,此时又该如何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呢?

  姚建龙建议,应在反家暴法中细化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剥夺和转移监护权的条款,尤其是要明确提起剥夺监护之诉的所谓“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具体范围。

  “儿童监护权不仅是私领域的问题,必要时国家应予以干涉和补救,以实现对儿童的保护和救济。”李莹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由国家履行监护责任。她指出,近几年已发生多起因暴力、忽视而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件,因此反家暴应该将这块内容纳入规制范围,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家庭暴力受害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问题,应增加对这一内容的规定。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章提供特殊保护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姚建龙建议,反家暴法可以借鉴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经验,设置“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专章。专章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借鉴国外对虐待儿童的通行界定,应当放宽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将“忽视”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国际上一般将儿童虐待分为四种主要类型:躯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有的学者称为心理虐待)及各种形式的忽视。就未成年人而言,‘忽视’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伤害的特殊形式的侵害,且不能为草案所规定的精神暴力所涵盖。”姚建龙强调。

  其次,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官的设置,并吸收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明确规定‘观护人’这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员。由其具体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及时制止父母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申请人身保护令、护送至临时庇护所、评估父母监护能力与资质、衔接受害未成年人重返家庭环境。

  “要在父母头上架起‘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现实’法律后果,以最大限度的防治家庭内的虐待儿童行为。”姚建龙说,“我们期待国家能参考国外未成年人立法经验,单独制定防止儿童虐待的法律,而在这之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章的必要性更为迫切。”

责任编辑: 夏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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