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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畅通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机制

市场竞争力应成为检验科技成果试金石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3月25日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多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经济科技“两层皮”的现象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导致不少科技成果变“陈果”。因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出,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多位常委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机制,用市场竞争力来检验科技成果,解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的问题。

    科技成果评定不应远离市场

    为突出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草案第三条增加了“尊重市场规律”。但是在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认为草案对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体现得还不够。

    “科技成果应体现市场竞争力特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通过市场竞争力来确定科技成果,而不是远离市场、由专家会来评定成果。对现在没用的和不能转化的科技成果,不能盲目转化。”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

    “科技成果转化只能在市场中实现,没有市场机制是活跃不起来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说,要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形成开放、活跃、规范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实现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资源与市场产品、产业之间良性循环。

    吴恒委员认为,科技成果生产与市场经济需求结合不足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他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最大难点是成果产生、制造出的产品是否新颖、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是否有竞争力,这是成果转化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新颖性和竞争力蕴含在成果中,是成果生产者或制造者最了解的。现实中转化不成功的案例往往是因为成果制造者没有参与,导致成果中最具有市场经济的元素被削弱,转化效果就比较差。”对此,吴恒建议,国家应当加大激励力度,使更多科技成果生产者、制造者成为成果商品化的经营者,增强成果创造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赋予其更多权限。这样才能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到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要求,更多在成果产生者和制造者身上体现。

    减少卡脖子的政府管理环节

    “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必须要有市场需求。”信春鹰委员说,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重要的是要形成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非加大政府投入科技成果就转化了,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行为,要从制度上开拓渠道,让真正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进入市场解决社会需求,从而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

    信春鹰认为,现在鼓励创新的大方针是明确的,关键是在体制和机制上要畅通。草案更多强调了财政资金,而现在创新主体很多都是企业,并不是由国家财政投资的企业。事实证明,财政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本最大,管理环节过多,往往使好的研究成果不能及时进入市场。

    信春鹰举例说:“我们曾经做过科技进步法立法后评估,发现很多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研成果往往做到99%,这个团队就撤退了,或者就把它分解卖掉了。原因是管理部门太多,包括立项、结项、报告等等,这方面损失非常大。”她建议,通过修改这部法律,抓住那些“卡脖子”、阻碍创新的关键问题,在市场机制上多下工夫。政府要助力,而不是再出台更多的管理环节。

    吕薇委员提到,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市场主体的微观分配行为。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是市场行为,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和技术转化特点,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法律中应注意区别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政府主要负责营造促进研发成果产业化利用的政策和环境,同时对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转化规则也应有规定。

    徐显明委员认为,目前法律修改的整体思路还是运用行政思维,没有用法治思维。行政思维主要特征是重管理,法治思维则注重保护科技工作者权利。运用法治思维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通过国家投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然后把个人知识产权再转化为财富性权利,用这种方式来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给予科技中介服务金融支持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对此,刘政奎委员认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这方面服务还比较薄弱,当前草案对此规定力度不够。一审稿第三十条提出了要鼓励创办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但仅鼓励不够,还应该支持,尤其应给予资金、税费减免和金融方面支持,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做活。

    范徐丽泰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中介机构在科技转化过程中的确很重要。现在有很多小的科技研究机构,他们可能有很好的想法,也有很好的成果,但是无法找到有兴趣的人,就算有一个平台,也不一定能有针对性地找到适合技术。因此应鼓励中介机构专门为企业寻找适合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希望在立法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多加推动和鼓励。

    蒋庄德委员则提出,要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重视职业成果转化人的桥梁作用。他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包含几个核心要素:一是要有风投基金或者天使基金,对可能存在失败风险的成果进行投入;二是职业成果转化人,懂技术,还要懂市场,也要懂企业。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中很多是高学历的,有的大学一半都是博士学位,有专业知识,同时又专门从事这项工作。而从事转化工作恰恰可能是教师弱项,中间职业成果转化人就成了一个桥梁。这种服务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我国在政策和法规出台时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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