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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政策

适当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比例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3月24日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多位常委委员提出要适当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收益比例,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成果完成人报酬比例偏低

    为鼓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草案增加了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条款,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对此,陆浩委员表示:“这个20%的比例是不是太低了?至少我认为应该是不低于50%,甚至2/3都是可以的。”陆浩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转方式、调结构任务非常重,更需要科学研究和应用结合,更需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史莲喜委员表示赞同:“应当提高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报酬比例,给他们提高到50%一点也不为过。要营造一个鼓励创新、积极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氛围,就要把科技人员创新成果收益公开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才富起来了,既会极大调动创新积极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文明进步。”

    庞丽娟委员也认为,对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总原则是要适当提高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以及国内一些先试先行的探索。比如美国一些大学和机构规定三分之一转化收益归发明人,日本部分大学规定40%归发明人。

    长期在科技和教育部门工作的杨卫委员认为,把20%改成50%比较适宜。“我长期担任浙江大学校长,我们曾经到以创新闻名的瑞典进行调研,他们是百分之百归发明人。一些美国、韩国、日本高校,大约也都是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的比例。”杨卫说。

    转化收入应包含股权收入

    草案第十八条新增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此,温孚江委员提出,该条款应明确股票是否算收入,建议增加“所获得收入包括股权收入”的规定。

    温孚江解释说,如果科技成果在即将上市但还未上市的企业转化成股份,可以保持成果价值增值、升值,还能够建立起课题组研究科技人员和企业的长期联系,使得科技人员对本成果不断跟踪研究、提升和深化,使成果不断创新,而不是一次性使用。这种转化比许可、拍卖意义更大,这也是我国比较缺少的一种转化方式。

    “为什么科技创新深度不够?一旦成果出手,科技人员往往不再管,因为像产品一样已经卖出去了。如果科技人员入股,他就会跟踪研究,只有成果不断深化、不断创新,才能使得成果越转越大,成果价值也会越升越高。这才解决了科技成员创新的原动力问题。”许为钢委员对草案中该条款也有补充建议。他认为,除了单位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之外,还包括其他方面分配和奖励。他提到,按照国家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效益、纯收入,除了分配以外,按照四六开,40%进福利基金,60%进单位事业发展基金。“这个内容在草案中没有体现。以前提取了奖金以外剩下的30%至40%进行四六开,但是国家规定不准发放有价证券,不能发放福利,大家马上就没有积极性了。”许为钢说。

    “我认为在第十八条中要把成果转化所获得效益可用于哪些方面尽量说全一点,让成果转化效益分配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让科研机构大胆从事科研成果转化。”许为钢说。

    不应仅奖励重要贡献人员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委员提出,应扩大奖励人员范围。

    许为钢指出,国家有关规定中将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要贡献人员,界定为在关键环节解决了重要技术科技问题的人员。“但一个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之后的效益不可能只给这个课题组,不能仅对与成果直接相关的几个人进行奖励,单位其他人员,甚至上级隶属机构也得给。”许为钢说。

    “现在草案的规定中没有带有普惠制的部分,不利于调动单位整体积极性,不利于营造单位整体成果转化主动性,建议在这一条里把这方面内容加上。”张少琴委员认为,草案把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人定义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建议对“贡献”的内涵和“人员”的范围给予更加明确的定义,比如是否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公务员等,以便更好执行本法。

    陈喜庆委员也对该内容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应加强草案对科技成果转化核心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在奖励机制等方面扩大范围和力度。比如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奖励对象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建议把“重要”去掉,改为“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单位应自主决定收入用途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委员认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途的规定不宜过死,应给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应作为首要原则,要在依法基础上放宽搞活。”令狐安委员介绍,国家兴办的科研机构经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运转费用,另一部分是科研经费。运转费用每年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工资水平提高和基本建设需要合理增长,不能把它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挂钩。

    令狐安认为,当前草案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过死,过于笼统。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仅限于科研成果转化,应给单位一定自主权。

    丁仲礼委员也认为,目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并不缺少研发经费,而是研发经费不好用。他建议,把草案规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再放宽一些,最后加个“等”字,改为“等工作”,使研发单位在使用这块自有经费的过程中能有较高灵活性。

    周其凤委员则建议,将草案中“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删掉。他从大学的角度举例解释说,科研成果的取得是一个系统,不完全是科研人员自身的成绩,而是全校的贡献,包括学生、后勤的贡献。

    “国家对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要干预过多,我不同意成果转化收入纳入预算,国家还要规定只能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这样有点不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列入预算该怎么用就怎么用,可以用来支持教学,也可用于奖励教学好的人员。”周其凤说。

    吴晓灵委员对此表示赞同:“科研人员能够做出成果来,学校和研究所其他行政人员、辅助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给科技人员奖励之外,剩下给到研究机构、研发机构、院校的这部分钱,就应该让学校和研究机构自主使用,不必再规定用到科研上面。”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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