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立法 > 刑法修正案(九) > 相关资料

陈秀榕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五个罪名切实保护儿童权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3月5日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近年来,伤害儿童案件频频曝光,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现行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提出量刑指导意见。

“这些意见注重通过规范办案流程防止对儿童的再次伤害,对于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从司法层面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保障儿童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之一,部分刑法条文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还不能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儿童的保护。

陈秀榕建议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完善刑法对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

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加重处罚

“建议修改刑法重新界定虐待罪,扩大犯罪主体,增加受害人的看护人、照料人等特殊主体。”陈秀榕建议,同时提高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虐待儿童的、虐待情节特别严重的、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都应按照刑法故意伤害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删除虐待罪“告诉才处理”一款。

陈秀榕说,目前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不能涵盖其他与儿童有亲密关系的侵害主体。此前暴露出的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如保姆、教师、看护人等,对儿童实施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

“虐待罪量刑最高刑期偏低。”陈秀榕说,我国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 沈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