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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总体考虑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称现行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据此,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法制办两次征求中央国安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网信办、军委法制局等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重点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协调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二是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在草案中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第二条)

三是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三条第二款);同时,还增加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严格批准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第十五条)。

四是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199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按照其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等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上述职权,有利于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规定: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第十二条);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五是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五条)

六是保留了现行国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间谍工作的内容,将条文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的表述修改为“反间谍工作”,相关条款也一并作了文字调整。

七是草案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必要的文字修改。(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考虑是,现行国家安全法除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防范、制止和打击敌对势力、分裂势力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权,为了避免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后出现法律真空,确保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不缺失、执法有依据,草案作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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