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文盛说,草案在对第3项的修改中,删去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的服务,改成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这样修改将原来清晰的表述改成了比较笼统的表述,不利于法律实施,建议恢复一审稿当中的表述。
孙文盛说,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我谈一点意见。去年我参加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今年来又专门到基层就相关的情况作了了解,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现在抓紧修订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法非常必要,也很迫切。并且,要高度重视这部法的公益性,国家要增加投入。这次提出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二审稿,总的来看,基本吸取了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文字改得不错,总体上表示赞同,也希望并支持修正案在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孙文盛说,关于修正案第11条第3项的修改,有一点想法。第11条确定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在对第3项的修改中,删去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的服务,改成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这样修改之后,从概念上好像可以包括了,不像之前那样规定具体的,我认为这样修改不太有利。因为将原来清晰的表述改成了现在比较笼统的表述,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恢复一审稿当中的表述。具体来说,原因有以下三条:第一,原来的表述清晰、准确,有明确的出处。原来的表述来自农业部、中编办、科技部、财政部等四部委2003年5号文(《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2006年国务院的3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个表述,是在当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大量具体工作任务当中提炼、归纳形成的,是经过基层实践证明有效的。第二,如上面提到的,原来的表述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情况。从基层调研的情况看,长期以来大多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推广业务工作中,一直承担着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测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基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基本上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实施联合建设。这样,可以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资源,避免机构重复设置,避免人员职责的交叉和设施、设备的浪费。现行的体制下,在县、乡另建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第三,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经提上了重要的日程,全国上下都高度重关注视这件事,基层工作压力很大、任务很重。既然实践证明原来的公益性职能定位、运行都不错,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试点做法和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坚持国务院文件的标准表述,这样将有利于下一步顺利实施法律和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