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总则中,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这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资金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