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设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张媛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

  据介绍,基层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是按乡镇设立的。近些年,随着各地交通、信息等条件的改善,为了便于集中力量和管理,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

  按照中央2009年1号文件提出的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实情况,草案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同时,草案规定,完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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