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1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刘中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4-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最终要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业,除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外,还必须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因为农业技术只有经过推广,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才能转化为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许多国家都把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作为农业发展战略。

    我国农业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传统农业技术高度发达,农业技术及其推广活动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和解放区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于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方针政策,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发展和推广体系的建设,这是我国农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以县示范繁殖农场为中心,互助组为基础,劳模、技术员为骨干组成网络;二是,兴办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三是,建立地、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加强推广机构的专业建设;四是,四级农业科学实验网兴起;五是,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共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22万多个,117.7万人。其中,国家技术干部46.1万人,聘用制干部和合同制工人33.3万人,脱产和半脱产农民技术员38.3万人。林业、农田水利的技术推广工作也有了很大发展。此外,还有村农民技术员103万人,科技示范户576万户,各种群众性的专业研究会、技术协会13万个。遍布全国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初具规模。

    科技在服务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近几年,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广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目前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已由70年代的27%提高到40%左右。

    但是,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还不高,许多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主要的问题是:

    (一)政策多变,体制不稳。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政策变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历了三次全国性的大起大落,每次大落都造成机构撤销、人员散失的严重局面,致使推广工作陷于停滞,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

    (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长期以来,农业技术推广主要是靠行政手段,推广农业技术以国家的事业费为唯一经费来源,缺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和内在活力。

    (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主要在县、乡两级,实行财政包干以后,不少地方推广经费减少,只能养兵不能作战。推广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受到资金、物资和政策的限制,难以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规范各项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准则,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的必要保障措施,保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发达国家中,通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促进农业发展的,不乏成功的先例。美国1914年制定《合作推广法》(即《史密斯·里沃法》),使美国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相结合的体制延续至今,成为世界上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最高,农业最发达的国家。日本1948年制定《农业改良促进法》,使日本的农业普及改良事业健康发展,推动了日本农业迅速摆脱战后的衰退落后状况,跨入先进的行列。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保障我国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的富裕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的依据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1983年以来,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条例(试行)》,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化站、经营管理站的管理规定和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等规章。1987年以来,河北、浙江、山西、宁夏、贵州、黑龙江、青海、山东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地方性法规,安徽、湖南等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的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起草农业技术推广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农业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于1992年4月7日将农业技术推广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此后,国务院法制局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协调以及修改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农业技术推广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以及附则。现对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和国家依靠科技、教育兴农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农民群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把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生产者素质的基础上,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了体现这一指导思想,第九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的科研、教育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科技组织以及科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各类推广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四章规定了保障推广组织和人员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措施。

    (二)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农业技术推广是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关键和保证。农业技术推广面向农村千家万户,具有社会性、普及性、群众性的特点,工作条件艰苦,长期以来是一个薄弱环节。为了保证推广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作了规定,这些措施包括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走向市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支持推广机构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对在乡、村从事推广工作的推广人员在职称评定上,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实绩为主等。

    (三)农业技术推广中的有偿服务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长期以来实行无偿服务,作为国家在技术上对农业和农民的一种扶持。随着农产品价格的开放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国家财政不可能拿出巨大的投资完全满足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农业技术的商品化已经开始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技术,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多数地方农民还不富裕,生产基础薄弱,以及农业自身的特点,国家在推广农业技术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又是必要的,因此这一条还规定,“属于国家对农业的扶持的,可以实行无偿服务,由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办。”

    (四)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资格和推广的技术必须具备的条件

    为了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质量,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国四十多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技术推广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培训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合理性。”“禁止推广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和技术产品。”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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