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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建议专委会的“先行审议”能在草案中有体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2月15日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修改得很好,总体上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我也赞成。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完善后,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来审议。立法法有一个特殊的情况,规定的立法职权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修法还是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和决定,这是明年大会的一个重要议程。提几点具体的意见,希望再研究、完善一下。

第一,第16条的黑体字部分改得非常好,法律案要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而且还要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的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这样实际上就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专委会立法工作的参与,这几年来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的实践探索,效果也非常好。提一个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这句话写在现在这个位置是必要的,这个法后面还有第三节。第二节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是要上大会的法律草案,有一个扩大代表参与的规定。第三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也有一个扩大代表参与的问题,现在是写在第28条这个地方,有两款黑体字内容,但是写得不够充分。就是在常委会立法工作中,把“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这个内容也写在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中。这样的话,代表对立法活动的参与,既包括大会的立法修法活动,也包括常委会的立法修法活动。这与现在的实际做法也是相吻合的,修法的导向、取向比较积极,实践中不少代表都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

第二,第17条,原法律第15条,这是一个没修改的条款: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比如这次会议,决定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要提请明年的代表大会审议,立法法草案应该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把这个草案发给代表,近3000代表在一个月前能够得到将在这次代表大会上审议的立法法草案。最近这几次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在这方面还有新发展,不仅仅是一个月之前把草案发给代表,而且在会前要组织代表进行阅读和讨论,收集意见和做好会前的准备,包括说明有关情况、解答一些疑问等,确有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上会之前还有机会再完善。像物权法的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一些重要的立法活动都有发展,建议根据新的实践再完善一下,代表们看了也会比较认同、赞成,是很好的。广泛听取意见,有些情况和疑问还可以沟通、解答,这样可以避免在代表大会上就那么几天,议题也很多,时间紧张,拿着这一本立法法不一定都能看得很清楚,作一些准备还是很有必要的。建议把第17条再完善一下。

第三,第5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专门委员会提前参与,这一点写得非常好,我觉得还可以再明确,可以进行“先行审议”。这也是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总结出来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参加起草工作,比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法律草案提到人大来之后,专委会可以先行审议,这在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也是这几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审议工作是好的,而且还有一些发展。原来先行审议只是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意见,后来“先行审议”中有关专门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下一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所以,“先行审议”工作机制,对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法律制定和修改中的重要作用是有好处的。建议这四个字能够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体现,这是根据新的实践,把立法程序加以完善,希望认真研究一下专委会的“先行审议”工作。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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