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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文:“较大的市”应明确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2月15日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瑞文说, 对立法法二审稿提两点建议。

第一,第72条规定了“较大的市的立法问题”,立法内容、范围应该是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建议把“城市”修改为“城乡”。现在这些地级市管的相当一大部分是农村,农村里面很多事情实际上是关于建设、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的,这样修改和它的行政管辖权就一致了,所以,修改为“对辖区的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二,二审稿增加了这么多内容,都是为了扩大范围,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我建议这段文字不要了,直接修改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这样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这个市包括进去了,特区的城市包括进去了,地级市都包括进去了,这样比较简单明确。另外,关于“较大的市”,国务院的文件五类七个层次里都没有“较大的市”这样的说法,我们这里讲的是“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但国务院最近发布的文件里没有“较大的市”这样的说法,所以容易引起一些问题,建议就是“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把这个范围确定下来,这样就都包括进来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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