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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图: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五点具体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2月15日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说, 草案经过一次审议以后,进一步完善,我提几点具体意见:

一是草案第6条增加了一句话,“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这个意思非常好,但是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意思,当然严格说也可以有点区别。另外,可执行性和本法的内容不相关,是执行得了、执行不了的问题,不是本法规定对与错的问题,我建议只留下“可操作性”,把“可执行性”删掉。

二是第16条增加的内容,最后一句话“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实践中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建议把“可以”改成“应当”。

三是第28条,同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建议把“可以”改成“应当”。

四是第32条规定的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这一条对现在的做法没有明确地讲清楚。现在的做法是,凡是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首先要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我不知道其他专门委员会怎么做的,从十届开始,财经委是这样做的,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前,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收到的法律案进行审议,主要是审查该草案是否具备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件。同时,委员们在审议当中也会对草案具体的条款提出意见,我们就把这些具体的意见整理成材料,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为参阅材料。现在的第32条没有把常委会会议之前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两个重要内容说清楚,即各专委会的审议到底解决什么问题?再有一个疑问,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的是叫审议还是叫审查?全体会议审议应该是很正式的形式,但事实上法律草案也好,或者其他的议案也好,实际的审议权还是在常委会,而不是常委会之前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所以是不是应该把它叫作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或者初步审议,建议第32条要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环节的作用是什么?是叫初步审议还是叫审查明确一下。

五是有关专门委员会每次向常委会报告法律草案或其他议案,经常有这样一句话,即“我们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我认为这句话有点欠妥,不应该讲“通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只能讲法律草案或其他议案具备了提请表决的条件,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是不是通过应该看表决的结果。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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