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立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8月31日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二是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够,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加强。三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四是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法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和2014年6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2009年9月,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1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第十六条),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第十七条),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二十六条)。二是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三是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条)。

(二)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一是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二是增加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三是增加专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第四十条)。四是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广告管理责任(第四十四条)。

同时,经过对现行广告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取消了广告经营登记,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和登记机关。(第二十九条)

(三)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下列情形构成虚假广告: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二十七条)

(四)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一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相应的罚款额度(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二是增加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三是补充规定民事责任。在现行广告法有关民事责任条款的基础上,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责任编辑: 刘冬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