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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改: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

浏览字号: : 来源: 光明日报 2014年2月27日

青岛输油管道爆炸、时有发生的煤矿爆炸、烟花爆竹厂爆炸……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重特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月25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安全生产法制定于2002年,至今已实施10余年。“安全生产法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自我要求不严?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机制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杨栋梁强调。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草案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的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特别增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可强制执行

在许多安全事故中,监管缺失是重要原因。为了强化政府监管,修正案草案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草案增加了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草案赋予监管部门相应地强制执行权。草案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草案还增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多数乡、镇政府的人员很少,执法能力有限,赋予其监督检查权,又没有在经费、装备和人员上给予相应的保障,这种监督检查权很难落实。建议常委会审议时,对这一条再作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翟炜说。

不怕罚?“黑名单”来曝光

“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杨栋梁说。

对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特别指出,与现行法律不同的是,按照草案的规定,逾期未改正的,一定会被罚,而且罚额下限提高了5倍,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此外,把负责人纳入到处罚范围内,对于增强企业的自我监督意识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草案还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光明日报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殷泓 王逸吟)

责任编辑: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