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做好新安法的“执行官”和“宣传员”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4年1月28日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新的《安全生产法》即将颁布之际,作为一线安监人员,我认为我们首先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官”,也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百谈不厌,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其次要教育和引导每个公民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非法违法现象和行为作斗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问题,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的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力度,给企业又念紧了“紧箍咒”,同时也给了安监执法人员“尚方宝剑”。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仗剑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自觉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规定,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四是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扩大监管范围,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从去年公布的数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每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有安监人员因失职或渎职而受到处罚的教训,令人惋惜,令人痛心。我们要以此为戒,在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要求企业守法,自己更要守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自觉做一名合格的忠诚的“安监卫士”。(刘在武)

责任编辑: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