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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订之我见

浏览字号: :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4年1月28日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更加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草案更加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能,并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出现新情况,因此,对于《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势在必行。笔者从一个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角度来谈谈此次修正案中的看法。

一、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近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类型也有所改变,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冶金企业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单位,因此,此次修正案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上,增加了运输单位、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械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法律层面去规定近年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陆续出台系列安全生产措施,如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在《安全生产法修订案》中都有所体现,从而增加强制执行性。

三、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安全风险较大的冶金建设项目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都纳入了安全条件认证及预评价范围;2、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特别是强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就是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隐患排查职责;4、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5、强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枉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保障了目前部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7、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等决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时,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8、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修正案中存在的不足。在修正案中,虽然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而现实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部分没有都只是县、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而这种资格证的取得存在培训、考核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人不参加培训、考试只要交钱就能取得资格证,所以这样人就可能存在不称职的问题。既然国家开始认可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能强制规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方可担任,同时规定规模多大的企业必须配备多少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样就能更大程度上发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在安全工作的作用。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各级政府及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希望通过《安全生产法》的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社会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就有的作用。(评论员 鲍雄飞)

责任编辑: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