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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将“大修”,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字号: : 来源: 人民日报 2012年6月5日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提高违法成本,上调罚金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情节严重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征求意见稿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也作出相应修改,提高违法成本。比如,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生产,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将其中的罚金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拒不停产停业,可以断水断电

为预防因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造成安全事故,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及时、有效地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施工单位应参保承担第三方损害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依法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等第三方损失,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并通过保险机制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同时,根据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

目前,在包括建筑业、制造业等行业领域,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单位越来越多,其主要目的是一些单位钻政策空子,规避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制造人为的身份歧视,以压低用工成本,造成同工不同酬。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为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来源:《 人民日报 》记者 张洋(2012年06月05日13版)

责任编辑: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