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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2006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6-07-21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中规定,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教育培养目标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法在这个问题上应与党的十六大的提法相衔接,并体现义务教育的特点。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认为,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应强烈,本法对其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规定,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个问题,在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条的规定与第二条不一致,建议删去。当时,法律委员会已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作了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果不在“附则”中作出上述规定,本法一经通过,城市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这一条应予删除,或者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如三年)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杂费。吴邦国委员长对上述意见高度重视,立即批请温家宝总理、陈至立国务委员研究。温家宝总理立即责成教育部、财政部提出意见。两部提出,完全赞成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从实际情况考虑,本法生效后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主要理由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重要来源;目前城市教师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来自非财政性收入,包括杂费。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因此,财政部、教育部建议,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对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问题的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上述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同意国务院的意见,保留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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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