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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总结报告

2011年2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3、刘佩琼代表建议:从东江水污染防治对我国水资源及流域管理体制的建议

案由

中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年全国水资源24,180亿立方米,人均1,816立方米。广东省水资源总量1,613亿立方米,居全国第四位,人均1,682立方米,略低于全国水平。广东省是丘陵区,水源主要是地面水。珠江是广东省的主要水源,珠江分东、西、北三支流,由于人口分布不均,西江水已经出现不敷的现象,以致在出海口地区、包括珠海等出现海水倒流的现象。东江水的情况较佳。发源于江西省寻邬县,流经河源、惠州、东莞石龙镇注入三角洲河网区、入狮子洋。干流全长562公里,平均年流量238亿立方米,流域各区用量180亿立方米,占总量76%。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香港便引进东江水,目前的东江水用量年达7-8亿立方米,占东江水用量的4.4%。(见下表)

去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排下,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对东江水污染防治及河流生态保护作了调研,加深了对东江流域管理的认识,启发了对东江及国家其它流域管理的观点及建议。

东江流域各区用量,2010

区域

年用量(亿立方米)

比重

东江

180

100

河源

20

11.1

惠州

25

13.9

东莞

20

11.1

深圳

15

8.3

香港

8

4.4

案据: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发展

我国在建国初期就设立流域水资源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及松花江等流域。管理主要目标是漕运和江河防洪。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有些机构或被撤消或停止运作。到了八十年代后期,我国确立水流域管理主管单位是水利部。统一水系统管理再提出来,包括洪涝枯旱防治、河道堤防、水库及枢纽工程建设。而流域水资源管理也开始关注水资源水量、水质的监察、流域综合规划。而流域水资源跨省区、跨行业、用途的矛盾也日渐明显及引起关注。然而、水利部的主要关注仍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水电工程成为主要的投资项目。而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流域环境保护受到政府及民间的重视。各级政府组成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内设立水资源保护局,1983年起与国家环保局实行双重领导。

1988年颁布国务院颁布有关水管理的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水利部内设立七大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机构、行使《水法》所赋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份职责。其中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升格为副部级机构。而有关水管理的全国性法律共有四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确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要流域的整治规划。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并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地市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3. 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管体制改革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或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同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的修订为中国的现代水资源管理的里程碑。

1.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 和监督工作。

3. 在建设水工程方面,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5. 划定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6.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7.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8.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9.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0.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立法,1996,2008修订)

1.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7.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8.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9.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11.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o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

o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o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o 制定水污染罚则 o

6.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修订)要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7. 国务院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界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8. 国务院制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6)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9.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8)

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0.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4/2008)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4月8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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