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于2012年6月10日起向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是否愿意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随函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函和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及三个法律文件也可从中国人大网下载,网址:www.npc.gov.cn。
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如果愿意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并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履行职责,请按以下事项办理:
一、请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填写时如有疑问,在2012年7月10日前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询问(电话:86-10-83084423);在2012年7月10日至25日期间,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澳门设立的“选举工作办公室”询问(电话:28783061、28783062)。
二、请准备2吋蓝底彩色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请粘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指定位置;另两张用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出席证》。
三、请于2012年7月10日至25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和照片:
(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选举工作办公室递交;
(二)如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可指派专人持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到选举工作办公室递交。
四、2012年7月25日下午5时30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受理截止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选举工作办公室设在澳门文化中心剧院大楼1楼(地址:澳门新口岸新填海区冼星海大马路)。工作时间:2012年7月10日至25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联系方式:电话28783061、28783062,传真28783062、28783063,电子邮箱office@npc.gov.c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