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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未忘却的纪念

记“两个决定”立法工作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年5月7日 08:19:27

    □ 陈亦超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闭幕会上,播音员饱含深情地宣读即将提交表决的《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文本,“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全场鸦雀无声,但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早已心潮澎湃,有的常委会委员眼中甚至饱含热泪。当会议宣布“两个决定”全票通过时,会场上迅速响起了暴风雨般的掌声,一阵高过一阵,经久不息。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抗战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全文446个字,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更是只有304个字。字数虽少,却字字千钧,每个字都铭刻了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凝结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彰显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决心。

    法律是客观的、冷静的,但是我们起草“两个决定”却始终饱含感情。从1月22日领受立法任务,到2月27日常委会表决通过,在跨越春节假期的短短36天里,起草议案、说明、决定草案和各类报告、汇报、讲话稿、参阅资料、研究材料总计41件,近10万字;召开4个专家座谈会和有关部门座谈会,利用春节假期进行了京内外两次实地调研。参与工作的每名国家法室干部都怀着对那段历史的沉甸甸的责任,全身心地投入到起草工作中。

    2014年2月4日是农历大年初五,清晨的北京依稀传来一些爆竹声,那是一些早起的人们正在按照传统习俗喜迎财神,而更多的人都还正在沉睡。呼吸着空气中浓浓的年味,调研组的同志乘坐高铁奔赴南京调研。一路轻车简从,下了火车就直接打车奔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进行调研。整整一个下午,调研组一行在纪念馆就一些特别细节的但对起草“两个决定”草案有至关意义的问题,详细进行了解,可以说是刨根问底,弄清了很多争议或者存疑的问题。比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外交部介绍说,国际上有人对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能够查实身份的只有1万多人提出质疑,决定中要对这个问题有个交待。我们就此到南京专门了解这个问题。南京大屠杀30多万死难同胞,现在能查证姓名的只有1万多人,但这完全不是设立国家公祭日的障碍。奥斯维辛集中营能够查实姓名的死难者只有一二十万,而国际上公认的死难者人数是110万;日本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造成的死亡人数,日方称总共30万人(包括之后因辐射造成死亡的),目前能够查实姓名的死难者只有17000多人。南京大屠杀是在惨案发生几年之后才进行审判的,不可能把所有死难者的名字都找到。目前能够查明的虽然只有1万多人,并没有影响两个法庭认定30多万人。通过调研我们还搞清了有关“遇难同胞”纪念馆名的由来与纪念的群体、抗日战争期间的计算、“七七事变”“九一八”事变表述的口径,等等。同时,还与纪念馆馆长朱成山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两个决定的草案和说明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

    “两个决定”的立法是第一次将党关于抗日战争的有关主张完整、准确、充分地落实到法律文本上,每句话、每层意思都要体现党中央对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内政与外交等各种复杂关系的政治判断和考量。例如,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中涉及了对南京大屠杀的相关史实、性质等规定,一旦通过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每一个表述都必须慎之又慎,按照领导提出的要求就是必须无懈可击。为此,我们对大量的表述和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反复比对、斟酌每个用法的优点和缺点,还分别召开史学专家、军事学专家、国际法专家、语言文字专家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随时向专家请教。在会议室里和办公室里,每天都能看到委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多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对每个细节都精雕细琢,语言文字专家甚至是在会议室里搬着字典与我们讨论推敲,平均每天都要修改二稿。例如,《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标题中的“死难”二字,就经过了多轮研究论证、反复推敲。在最初的草案中,我们使用了“受害者”一词,觉得这是法律用语,用在南京大屠杀惨案上,表明日本侵略者是“加害者”,我们的死难同胞是“受害者”。而且“受害者”后跟着“公祭”一词,大家也会理解公祭的“受害者”就是指死去的人。在我们反复听取意见过程中,专家们提出,“受害者”的含义较宽,与“公祭”一词不匹配。有的专家提出了“罹难”“遇难”,但更多的专家建议使用“死难者”,每个表述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意思都相近,也有混用的时候,但是作为立法工作,必须要选择最为准确的一个用字。为此,我们仅就这二字的用法,连夜开展研究。我们查阅了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有关规定,了解到在国际战争法的语境中,受害者不仅指死亡的人,还包括受伤以及财产受到损害的人,范围非常宽泛。而“罹难”则更倾向于遭遇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而受害的情况。同时,还对相关国家设立大屠杀纪念日中的英语、波兰语、德语和法语等词汇的原意进行研究、比对。考虑到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使用了“遇难同胞”一词,专门听取了纪念馆馆长对使用“死难者”一词的看法以及纪念馆名称的来龙去脉。经过反复推敲,最终形成了在公祭日决定的名称上使用“死难者”一词的共识。主要考虑这一词指向明确,语义严谨、准确,就是指死亡的人,不会有理解歧义,且感情色彩更浓,更有冲击力,更能体现中华民族遭受的深重灾难,更能让中国人民牢记这一惨痛的历史。在整个36天的工作中,像这样的细节还有很多。法乃国之重器,古人铸法为鼎,而我们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就是新时代的铸鼎工匠。只有发挥工匠精神,对每一个细节反复打磨,才能保证“两个决定”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人民的考验。

    2014年12月13日10时整,首次国家公祭仪式在南京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就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中日两国人民应该世代友好下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一切罔顾侵略战争历史的态度,一切美化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论,不论说了多少遍,不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人类和平和正义的危害。

    历史给人以启迪,也给人以力量。36个日夜,用我们的工作通过立法铭刻那段对于国家和民族都无法忘却的历史,告慰无辜死难的同胞。同时,这段宝贵的工作经历和特殊的立法任务,也将成为我职业生涯中难以忘却的记忆,始终激励我为立法事业而奋发前行。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