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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立法规范正走出窘境

鉴定机构多如牛毛张贴广告招揽生意,公检法各自鉴定现状无序
《决定》明确管理权属,鉴定机构将成为中立性、社会化独立机构

李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5-06-16   浏览字号:  

  
        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统计,该中心2004年度受理鉴定1500例,近几年每年递增速度达到10%。这些鉴定中有相当大的数量是用于诉讼,比如离婚案和财产分割、继承等案件。至于诉讼中涉及的痕迹鉴定(字迹、血迹等)、人体伤残鉴定等数量更大,更为普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鉴定手段不断更新,准确率不断提高,人们在诉讼中越来越多地借助司法鉴定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而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决定诉讼的胜败。因此,司法鉴定越来越为人们重视,越来越多地为各种诉讼服务。

  多龙治水  越治越乱
        近些年,各种鉴定机构多如牛毛,遍布全国。公、检、法、司等部门自不必说,医院、技术研究机构,沾点边的就可以成立一个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十分严肃的诉讼参与活动,因此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过程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但我国的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难免鱼龙混杂。极端的例子是湖南长沙和浙江温州,所谓的鉴定机构四处张贴广告,招揽生意。这样的所谓的鉴定机构多半是冒牌货。
        在实际诉讼中,人们一般地还是相信公检法司系统等“公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但就是这样的机构也存在很大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方光兴最近坦言,鉴定机构设置比较混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从事鉴定的人员连本科学历都没达到。此外,鉴定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不统一,容易造成鉴定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方光兴针对的主要是四川,但其他地方情况其实也大体类似。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前不久就指出:“司法鉴定行业处于无序或失序发展状态。”
        鉴定机构资质不一,结论往往大相径庭,致使当事人、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人们称这种情况为“多龙治水,越治越乱”。对于公检法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人们缺乏信任,也确有腐败发生。于是,就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当事人也不堪其苦,不堪其累。

  治本治标  多方合力
        为消除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尤其是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了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体制,并明确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将逐步成为中立性、社会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鉴定人对所作鉴定承担责任。
        这项决定将从根本上铲除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各搞一套的弊病,明确规定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自办鉴定机构,公安、检察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从形式上、内容上解决了司法鉴定存在的混乱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评价说。
        樊崇义认为,司法鉴定要具有权威性、科学性,首先就要有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技术水平高,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鉴定机构还要有先进的技术设备。
        但将来体制变了,有一些问题也可能仍然存在,比如多头鉴定问题。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践活动,对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仍然会因为技术水平、认识能力上的差别,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出现不同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就是很关键的因素了。如果当事人认识水平较低,或思维有偏执怎么办?有人认为,应该就鉴定次数做一个上限规定,如三审终审制的设计,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相对合理的交叉点,比如说三次或“三打两胜”,总之不能没完没了。
        在这种情况下,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识别力,在不同的结果中选择可信度较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泓说,法官不应回避自己对司法鉴定本身的审查责任。“事实上,衡量一名法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就是对证据的运用。”而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司法改革的进展。
  此外,还有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以及执业活动如何审查监督,如何评估等问题。总之,需要多方合力,多方协调解决。
        随着全国人大《决定》将要实施,对司法鉴定的整治已开了一个好头。可以肯定的是,将来打官司做鉴定会更方便一些,当事人至少会对司法鉴定少一点烦恼,对司法公平多一些信心。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6月1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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