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锋
近些年来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个最简单的表象就是高校学生与母校的诉讼官司越来越多。与过去的言听计从相比,高校学生在面临学校的各种处分时更多选择了与母校对簿公堂。为此,越来越多的高校学子呼吁高校管理应彻底改变家长式作风,以体现对学生法律权利的尊重。
“教育部今天向社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这成为推进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步骤。新《规定》着力为学生提供更多公法保护,凸现了依法治校的突出特征,大篇幅地增加了保护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作如是评价。
体现了对程序法治的尊重
于安教授认为,新《规定》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比较集中地规定在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上,通过规范高等学校的处分行为和设立新的救济机制,提高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第一个方面,新《规定》不但在处分种类上取消了勒令退学,从六种减少为五种,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处分理由的法治内涵。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理由,例如原来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所谓“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处分理由,例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这些规定为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提供了比较确切的依据,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第二个方面,原《规定》除了向上级的报批手续外,对于学校如何作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这种接近于放任学校各自为政和无视学生程序权利的作法,是造成过去学校处分活动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新《规定》在这方面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有三项,一是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恰当;二是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限。
将为学生提供更多公法保护
2004年我国宽口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2000万,居世界首位。宽口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包括:研究生、普通高校本专科、成人高校本专科、军事院校本专科、学历文凭考试专科、电大注册视听生专科、网络学院本专科、电大开放式本科、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这一数字还将会有进一步的增长。因此,就在校大学生的数量而言,给予他们更多的公法保护也是完全必要的。
于安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在人的发展和国家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是国家强化对高等学校学生公法保护的基本理由。从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看,对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有一个从局限于私法保护到公法保护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高等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重要性相适应。在知识经济和科教兴国的条件下,高等教育对于我国公民个人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无论教育举办者或者出资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都不能改变教育的公益性质。高等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我国公法在高等教育法制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新《规定》的公布实施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列入了修订计划或者进入修订程序,对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将成为重要内容。
新闻链接:
1、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年初,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2、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而将这所著名学府推上了被告席。
3、重庆大学学生董佐在2004年5月23日毕业前一个月的英语补考中,叫同寝室同学廖某代考,结果被发现,学校随即勒令其退学并发给他肄业证书。董佐向学校申诉无果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大学颁发结业证书、撤销行政处分。董佐一审胜诉。
4、2004年因为雇佣“枪手”代考英语四级,四川理工学院5名大学生受到学校勒令退学处罚。申诉无望后,5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处罚决定。法院认定,学校处理程序违法,判令学校重新处理。
5、河南郑州大学学生董斐因补考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为追讨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董斐将母校告上法庭。今年3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3月31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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