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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需讲规则

——访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

杜文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5-03-16   浏览字号:  

  
        手机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方便,却也给消费者布下不少“陷阱”:短信竞猜、循环短信、中奖短信、诱骗注册、免费短信、退订无门或退订仍收费。这些“陷阱”或是让消费者掏钱没商量,或是骚扰消费者。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

        记者:您如何理解手机“陷阱”问题,它对消费者有哪些负面影响?
        张新宝:移动通讯的快速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
        它对消费者的侵害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隐私权中私生活安宁的侵害,二是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我们收到陌生的甚至带有威胁性质的信息(如强行要求转发某信息),安宁的精神世界会被侵扰。诱骗注册也涉嫌收集消费者隐私资料。不期而至的电话让我们在目前双向收费体制下为他人的“非法入侵”买单。消费者更重要的经济损失还来自于无线增值业务提供商高收费的“有奖竞猜”、移动通讯服务提供商的“霸王条款”等方面。

        记者:“陷阱”主要成因是什么?
        张新宝:多数情况下利益驱动使然。无线增值业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依附于移动通讯服务提供商,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挤压消费者腰包。移动通讯服务提供商则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定制不合理的资费标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少数情况下,行为人则是出于其他目的,如骚扰、报复。

        记者:目前防治“陷阱”,应该强调立法还是执法?
        张新宝:相关的法律法规大致完备,目前需要强调严格执法。当然,有些法律如电信法,需要尽快出台。我们希望在市场经济的良好法制环境下,消费者能够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享受优质的服务和实惠,而不是受困于此类“陷阱”。

        记者:某些情形下,消费者误入“陷阱”与贪小便宜心理有关吗?
        张新宝:作为消费者,应谨记两个原则:(1)市场经济条件下,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梦想不切实际的利益;(2)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投诉、举报和诉讼,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记者:经营者呢?
        张新宝: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这无可厚非。但是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却是任何一个经营者的为商之本。构筑这种陷阱者,或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直接规定,或者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欺诈消费者。后者实际上也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更有甚者,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息、网络邮件等从事职业诈骗活动,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合法诚信经商者,应当予以保护,对于违法经营者,则要予以处罚、取缔直至刑事制裁。

        记者:政府管理部门在治理手机“陷阱”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张新宝:这里需要端正一个观念。有人认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理所应当;现在市场经济了,政府不应介入市场,应任由企业经营。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制定市场的准入和交易准则即所谓的“游戏规则”;行政机关要致力于贯彻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性;司法部门则需要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而言,电信主管部门要对与手机“陷阱”有关的移动通讯行业和无线增值业务进行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手机和互联网络欺诈消费者的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应当加大打击诈骗等犯罪的力度并通过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制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1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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