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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5-08-05   浏览字号:  

  

        法律“总则”的内容,是对一部法律若干重要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本法“总则”共6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国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职责等。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所谓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直接的任务目标,即明确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每一具体条款的规定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国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在法律的第一条中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根据本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对发展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也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际上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在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开始阶段,都将促进、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之中,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规范和促进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在我国,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投资购买农业机械的主力军。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和措施常常是一事一议,扶持渠道不稳定,计划性较差,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往往不能适时地得到扶持和帮助,许多农民迫切需要的农业机械不能及时购买和使用。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农民自我积累能力较弱,购买农业机械的资金不足,而农业机械的价格和使用成本都比较高,国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扶持能够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起到较大的带动作用。同时,农业机械化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对技术的创新、改造、基础性科研和发展农业机械作业进行投入。在提供资金扶持的同时,为农民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协调服务,也能充分调动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因此,本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除了在各个章节的条文中始终坚持贯彻这一立法宗旨外,本法还专门规定了“扶持措施”一章,将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优惠扶持措施加以明确规定。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现代农业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在理论界,学者们对现代农业的内涵有多种论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现代农业的标志之一,是广泛采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作业,具有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
        农业现代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它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用现代工业提供的技术装备武装农业,用现代的生物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市场经济观念和组织方式来管理农业,同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持农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广大农民的共同富裕。而农业机械化是逐步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装备农业,代替人力、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过程。
        从农业机械化到农业现代化是一个递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首先,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是农业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农业机械装备突破了人畜力所不能承担的农业生产规模的限制,机械作业实施了人工所不能达到的现代科学农艺要求,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产品品质提高,形成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现代化是农时工业化过程,其中包含农业机械化过程。从多数发达国家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内容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形式看,尽管各国选择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途径,但共同点是首先都要解决农业机械化问题,都是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第三,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农业劳动生产率,而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主要手段,国际上通常把农业机械化水平和效益的高低作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装备总量的稳步增长、农业机械作业水平的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工业体系的初步形成、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初显成效以及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体系的逐步建立,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结构不合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农业机械使用成本高,农业机械市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因此,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了建设现代农业。这既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贯穿于整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为保障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相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的规定,也是本法的调整范围。
        一、对法律中相关用语进行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上的含义也可以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计的解释。
        二、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定义
        本条第一款对农业机械化的概念进行了概括,即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新过程。
        (-)农业机械化是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问题,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对农业机械化表现出了巨大的热情。目前,农业机械已经进入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不断提高,作业领域不断扩展。与此同时,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也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领域正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大田农业向设施农业,由种植业向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产后处理,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农业机械化正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使我国农业发生了从主要依靠人力手工劳动的传统生产方式,向大量采用机械化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重大转变,在许多地区,机械化生产方式已在农业生产中居主导地位。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新形势下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和多种所有制成份竞争并存的发展格局。二是初步形成了适应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政府示范引导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初步形成了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中,机械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良种与良法相配套,农机与农艺相互适应的生产方式。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水平直接影响土地产出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一环。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不仅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而且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使畜牧业及农产品加工业、运输业等二、三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根本上解决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完成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伟大历史任务,必须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而以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前提,也是其结果之一。农业机械替代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得劳动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创造了条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利益原则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作用也得到体现。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民逐渐进城务工经商,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大,使用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作业成为经济的选择,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是一种完全自觉的行为。近年来,小麦跨区机收作业市场需求旺盛,范围逐年扩大,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使用机械作业,一是加快作业进度,抢农时完成夏收,而且收割质量有保证;二是剩余的时间,还可以去从事其他劳动,增加收入;三是大大地减轻了劳动强度。
        三次于农业机械的定义
        本条第二款对农业机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是根据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作出的解释。
        农业机械的种类多、用途广,其应用范围涉及农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及农产品产后处理等各个领域。为农业机械规定一个比较科学、准确、可行的定义,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子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并在反复研究、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规定: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定义同农业法中的“农业”相比,没有包括林业机械。起草时主要考虑到,一是林业的机械化作业,适合大规模经营,多是企业行为,个人购买的很少,与农民联系不紧密;二是传统的林业机械主要是森工机械和一些通用机械,目前在推广专用的林业机械方面,国家还没有支持措施;三是将来即使国家有了对林业机械的扶持措施,可以通过修改森林法来解决。
        当这个议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时,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本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械,按照农业法中“农业”的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当包括林业机械。作为促进法,本法所涵盖的农业机械范围还是宽一些为好,可以按照农业法中确定的“农业”定义,对农业的范围可以不再具体列举。因此,现在本法中农业机械的定义是按照农业法中“农业”的概念,从大农业的角度对农业机械的范围进行的界定,将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统称为农业机械。其中,“农业生产”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生产,“产品初加工”主要是指产品的产后处理,即对农产品进行诸如清理、分级、分离、混合、保鲜、干燥等不改变产品的物理性状的直接的简单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的规定。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在一定阶段对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指导作用的规范。根据本条规定,我国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
        农业机械化发展要从技术与装备角度保证我国农业食品安全、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资源及生态环境四大功能的实现,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农业机械化是一个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逐步运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即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与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推进农业机械化,这是一个相互作用,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农业机械化方面逐步增加支持和投入,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经济得到稳定发展,又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工作。因此,本法规定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说,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要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并考虑,统筹安排,保证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自主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实践证明,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能够更好地调动他们增加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收入较低,农民自我积累能力较弱,资金不足,必须有国家的扶持,没有国家的扶持就谈不到促进,就是自然发展。因此,本条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等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二)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农业机械化应依靠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购买农业机械。但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人民政府应当是农业机械化促进事业投入的主要承担者。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来看,在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建立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建立经常性的农业机械化投入机制,从政策、科技、投入上加以扶持,全面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保障本国的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为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中共中央也出台了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的相关政策。
        但是,目前我国正值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都需要资金,而财政资金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国家投资来满足农业机械化促进事业的需要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在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农民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协调服务,用政策和服务为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1.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化
        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并不是说要用一个标准来发展农业机械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别大,因此,要强调因地制宜。能实现的,我们推广、促进实现;不能实现的,不能强求实现。同时,还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游动力转移状况、农机化技术成熟程度和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机化发展项目、适用的技术和机具,保证农业机械的经济有效。对不同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的地区,要采取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试验示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机械化作业项目和经营形式。
        2.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协调发展
        现代农业是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必须适应现代农业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将发展农业机械化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协调发展。
        当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正向更高的水平发展。通过采用最新的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保障农产品安全,同时注重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先进农业技术载体的农业机械化,正向更广阔的领域、更高的水平发展。不断开发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装备,如高效、低耗、无污染的农用动力机械,精密植保施药机械,化肥深施机械,精少量播种机械,以及减少对土壤破坏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所需的深松犁、少免耕作业机具,延长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的技术及成套设备等。一些国家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已开始出现高度机械化的生态农业农场,以确保农业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持续发展。这些国家的经验,是我们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有益参照。
        二、推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工作,又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除了需要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障外,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机械化的进程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仅要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同时,在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还要为农业机械的科研者、生产者、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这些工作不能仅仅靠国家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来做,更多的支持和促进工作是由市、县等基层人民政府来完成的。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规定。
        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一主体地位服务而展开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一主体地位是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形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以人力和畜力为主,农业机械总动力只有18万千瓦,大中型拖拉机仅有1307台,机耕面积为204万亩。为迅速扭转我国农业落后的状况,1959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国家、集体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到1978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了1.17亿千瓦,农用大中型拖拉机55.7万台,农用小型拖拉机137.3万台。初步建立了以国有农业机械制造厂为主要生产单位、集体拖拉机站为主要作业单位的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体系,但机械化总体水平还是很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投资购置农业机械,使农业机械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逐步形成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目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1999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固定资产原值2641亿元,其中国家所有占3.7%,集体所有占10%,农民个体所有占86.3%。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的农业机械,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走向市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增加了收入。2002年,全国各类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专业户达到了2967万个,从业人员3554万人。其中农机户2940万个,占农户总数的12%,农机专业户330万个,占农机总数的11%。特别是联合收割机,从1996年开始,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了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形式,不仅使种粮户增收节支,而且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与机械化作业之间的矛盾。
        实践证明,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也是广大农民的选择。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包打天下的职能定位,而且有利于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逐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是其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他们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保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够自主选择农业机械,才能从最基本的层面保障他们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才能鼓励他们进一步的发展农业机械化。因此,本法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主体的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权利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
        二、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需要国家的引导和支持。在市场机制下,规定由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予以扶持和引导,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农机耕、种、收三项作业的平均机械化率水平仅为33%。小型拖拉机多、高性能动力机械少,主机多、配套机具少,机械化生产主要集中在粮食生产方面,在经济作物、养殖和农产品贮藏、保鲜及加工等方面,机械化生产程度较低,许多方面还是空白。在目前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如何在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解决整个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域面临的问题,就需要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资方向加以引导。既要保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农业机械的权利,降低投资风险,避免恶性竞争,又要适当调整农业机械化发展结构。在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收节支的基础上,调整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结构比例,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全局问题、长远问题。
        为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降低发展成本,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撑体系,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法规,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扶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对主产区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购买新型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特别是2O04年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提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同时,全国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的农业机械化法规,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对农业机械化项目实施和购买新型农业机械给予适当补助。
        实践证明,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于调整农业机械化发展结构,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据此,本法不仅明确了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支持和引导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推广使用”一章中专门就如何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具体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障了支持和引导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农业机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这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凌驾于他人之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优先权利。民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和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选择、购买农业机械的过程中,作为购销关系的主体,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购买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购买指定的产品。若发生了侵权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依法要求责任人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的民事责任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对侵权责任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某些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以其特殊的身份,干涉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自主选择权,强迫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情况。为进一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农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因此,本法在授予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也就是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自主选择农业机械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农业机械的品种,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农业机械产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买农业机械的过程中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买农业机械的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科技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发展的规定。
        一、加强科技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服务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农业机械工业的起步较晚,科技进步缓慢,教育培训萎缩,加之农业机械产品容易仿制,国内产品专利保护不力,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速度较慢等因素,国内农业机械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都不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机械产品技术性能低,能耗高、尾气、漏油等污染严重,产品的安全性能差,农业机械产品价格偏高,服务水平差,信息落后等。与美、日、法、德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至少落后2O到30年,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落后10到20年。目前,我国农业机械进出口总额不到5亿美元,排在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等国之后。我国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普遍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与科研开发能力,农业机械产品在低水平上恶性竞争,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水平滞后。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求大量性能优良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国内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无法与国外的农业机械竞争,大批价格昂贵的国外农业机械进入国内市场,尤其是一些高价值的经济作物、温室用农业机械与畜牧、水产机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家必须着手解决这些问题,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让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掌握农业机械化的科技知识,才能保证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机械产品在生产中的有效应用,才能让先进的技术顺利的转化为生产力。也就是说,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必要条件。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农民了解、接受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主要渠道。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为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是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之一。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家应当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包括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在内的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知识。同时,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农业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普遍提高农民素质,大量培养农机专业人才。农业机械化的实用性、操作性很强,需要大量懂技术、会操作,多层次、多领域的人才。人才是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关键。需要能够开展研究开发满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的农业机械的人才:需要能够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人才;也需要能够活跃在广大农村能够直接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的人才。在现有条件下,需要不断完善能够适应多方面需求的农业机械化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要加强农业机械化高等人才的培养,采取措施,改变目前高等学校农业机械专业萎缩的现象;要加强农业机械化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业机械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及技术使用者的素质。
        三、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是农机部门的职责。为此本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要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农业法也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农业机械信息化是我国农业信息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信息化已成为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带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农业机械化信息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桥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户和经济主体实现决策优化的必要条件。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是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纽带,是推进效益农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通过推进农业机械信息化服务,可以为有机械的找市场,为用机械的找机械,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业机械信息以及农业生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强广大农机手和农户之间获取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生产结构,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效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农机手和农户的收入。农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同时农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主要方向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保障了开展信息化服务的基本经费来源。加强农业机械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农机化信息网络建设,拓宽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来源。其次,要建立自上而下的,高效、灵活的农机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第三,要提高信息质量,增强农机信息服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四,要加强农机信息化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和农机手获取信息的能力素质。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部门与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规定。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法是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法,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工作,离不开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和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任务是“促进”,即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服务,为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法的农业机械涉及农林牧渔等行业,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科技、教育、质检、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只有按照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的部门,担负着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有: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措施,研究起草农业机械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科技攻关、关键机具设备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检验、质量调查认证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负责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管理工作;落实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依法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国务院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如科技、教育部门组织农机产品的科研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负责安排购机补贴。金融支持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市场打假。公安、交通与农机部门一道为农机跨区作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为广大农民服务,接受农民的监督,创造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这一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工作中的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与前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关于农机部门的机构设置属于地方政府的职权,本法只是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承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职能,具体工作由哪个部门、机构承担,机构如们设置,应由地方政府决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规定由其一个部门(如农业部门)主管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也可以单独成立农机部门、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化的促进工作。对此本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面向广大农民,地方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为农民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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