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七条,分别规定了人工草地、草原改良草原生产生活设施、草种管理、草原防火设施、草原综合治理及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等草原建设内容。
依法加大草原建设力度,加快草原建设步伐,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草原生产力,改善草原畜牧业生产条件,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益,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针对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现实状况,充分利用有效的草原建设手段,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进行专项治理,尽快恢复草原植被,达到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而国家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草原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草原工作者和广大农牧民共同努力,使草原建设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草原建设工作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深变化,全国那些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对草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也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2002年,新的草原法的制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国发[2O02]19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草原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以法制为轨道的新的阶段。在今后的草原建设工作当中,重点是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各项建设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创草原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政府加强草原建设投入的强制性规定和建立草原多元投资渠道的鼓励性规定。
从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对草原的建设投入经历了一个由逐步提高到集中大量投入的过程。1978-1999年,国家投入草原建设的资金累计为21亿元,平均每年每公顷0.30元,折合每亩仅2分钱,投入明显不足,草原畜牧业始终处于低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发展阶段。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的思想认识和掠夺性生产和经营的现实状况,导致草原“三化”程度加剧,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草原生产力急剧下降。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草原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家对草原建设明显加大了投入力度,2000—2003年,国家共投入37.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2亿元,其中仅2O03年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投入就超过18亿元。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草原面积广大,国家技人草原建设的资金按单位面积计算依然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强。
草原生态建设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应当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由于长期以来草原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在政府投入的总盘子中,应当以中央政府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为辅。
在坚持各级政府持续增加草原建设投入的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其目的是通过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动员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参与草原建设,从而建立起草原建设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机制,以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一台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各类性质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也包括个人特别是承包草原的农牧民本身;投资建设,既包括投入资金,也包括投入劳务。
国家鼓励主要是指:政策和法律的鼓励、支持,如依法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调动群众建设积极性;实行草原励和支持,如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无息、贴息或低息贷款;吸引外资、安排配套资源金等等。科学技术的鼓励和支持,如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工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成果奖励等等。
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投入以及所形成的物质利益,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予以确认所有权。保护合法的公私权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对财产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草原建设而获得收益,从而不断提高各方面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草原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释义】本条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在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的规定。
人工草地是指根据牧草的生物学、生态学和群落结构的特点,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种植多年生或一年生的优质高产牧草而形成的草地。
天然草原改良是指对天然草原采取一定的农业技术措施,调节和改善草地生态环境中土、水、肥、气、热和植被等自然因素,促进牧草生长,提高草地生产能力的一种生产方法。其作法一般包括草地复壮、补播(包括飞播)、灌溉排水、施肥、除毒害草、防病治虫灭鼠等。被施以改良措施后的天然草原,也被称为半人工草地。
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都是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的有效途径。这些草原建设内容,有利于推进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和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广大农牧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减轻草原放牧压力,改善草原植被状况,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外经验证明,每当人工草地占草原面积的比例提高10%时,草原畜牧业产品总值将提高一倍。人工草地占草原面积的比例被视为草地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人工草地面积还很少,截止到2003年全国累计保留人工草地1930万公顷,还不到全国草原总面积的5%。草原建设速度缓慢的现状已不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以解决冬春缺草,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为目标,大力开展草原建设,就是从根本上摆脱靠天养畜被动局面,彻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产值,增加广大农牧民收入的重大措施。
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天然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及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等规范,成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广大农牧民增收的主要措施和手段。草原法要求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科研机构、农牧业单位都应对此积极予以鼓励和支持,在财力、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有效地支持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有关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做出了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面的工作方针和具体任务,而且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要求,因为它是法定的,是必须认真实施的。这些规定内容既是长期、有益经验的概括又是农牧民的实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责任依法切实做好有关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工作。
长期以来,牧区主要靠天养畜,一些草原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速度缓慢。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探索出了很多草原建设的好模式。如在牧区提倡“六化”家庭牧场模式,即:草地围栏化、牧民生活定居化、牲畜圈舍暖棚化、饲草料生产基地化、牲畜品种良种化、疫病防治科学化,以及“水、草、棚、机、料”等综合配套的建设模式。今后,在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上主要抓好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和牧民定居点等。
草原围栏是合理利用草原,培育和保护草原资源,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一项基本设施。围栏建设有利于草原划区轮牧、草原封育和管理,也有利于明确草原承包界限,减少草原纠纷。从我国草原围栏的历史看,主要采用过以下几种:1.壕沟和堑崖围栏;2、筑墙围栏;3.刺丝和网围栏;4.生物围栏。
目前,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围栏,也是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天然草原常用的围栏种类,具有坚固耐用(通常使用 15-20年),防护效果好,可以拆迁转移,不破坏草皮,不积沙土和被沙土埋没,不受地形限制等优点。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草原围栏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程进行,已确保围栏建设质量。
饲草饲料储备设施包括青贮窖、青贮池、青贮塔、贮草棚、常温及变温草料仓库等,可以保证禁牧和休牧、舍饲圈养等措施的实施,保证受灾时家畜所需饲草饲料,有利于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保障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草原生产力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变异起伏都很大。这种草料供需之间的不平衡集中反映在灾害歉收年份,特别是每年的冬春季节及夏秋大旱之际,因饲草饲料不足造成大量牲畜死亡。解决歉年减产以及冬春家畜掉膘和死亡损失问题,必须通过饲草饲料储备来解决;通过提高天然草原植物生长量、人工种植饲草饲料等,不断提高位质饲草饲料储备能力,以满足牲畜所需草料。
建设牲畜圈舍,实行舍饲半舍饲圈养,不仅有利于管理和抗寒保畜,还能够帮助农牧民从传统的放牧方式向舍饲半舍饲生产方式的转变。牲畜圈舍应选择放牧场、居民点及饮水点的位置,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离居民点和饮水点不宜过远。牲畜圈舍建设应根据人、财、物和放牧的具体需要,量力而行。畜舍可用土墙、石头等建造,有条件的可用砖瓦等建造。畜圈可用土墙、木栏、灌木枝条编制围栏等建造。
牧民定居点建设有利于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要通过国家和地方适当投入鼓励和积极引导广大牧民定居。在牧民定居建设中,尤其要注重越冬暖棚、暖圈的建设,形成越冬育肥基地,提高抗灾能力,确保牧民收入的提高。
对于上述草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加以引导、支持和鼓励,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加强宣传;2.政策扶持;3.加强投入;4.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规定。这项法律规定是全面考虑了农牧民生产生活和草原建设、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后作出的,这些方面既需要政府的有效支持,又要逐项的依法实施。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现代畜牧业的命脉。我国草原大多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量少,季节分布不均匀,年度变幅大。据统计,正常年景,牧区无水或缺水草原面积,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3。50年来,比较严重的旱灾平均每三年一次,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因此,搞好水利设施建设对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和保障广大农牧民正常的生活用水,以及改善和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虽然国家和地方已加大了对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但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增加农牧民收人的实际状况看,目前对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还远远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资金投入,逐步改善草原生产条件,为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和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草原水利工程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调节和改良草原水分状况和区域水利条件,实现草原草产量的高产或稳产以及保证人畜用水。
在草原水利设施建设上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2.国家投入为主的方针。将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纳入农业水利建设中,逐步增大投入比重。
3.提倡和鼓励广大草原承包户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在水利设施建设上投资投劳。
4.草原水利设施建设要治涝与防旱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应重点发展节水灌溉。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加快本地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畜牧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和广大农牧民不断增加收入的战略高度组织好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释义】本条共设三款,是对草种选育推广、生产后理等方面的规定。
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培肥地力等几途的草本植物和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草种基地是指专用于繁殖牧草、草坪种子和繁殖材料用的人工或者天然的生产基地。
草种是草原建设基本的物质基础之一。草种品质的好坏和数量的余缺,是影响草原生态环境改善和草原生产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早在20世纪40、5O年代,我国就开展了野生牧草的调查。搜集和国外牧草的品种引种栽培试验。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我国牧草育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我国牧草种子专业化生产能力弱,规模小,无法满足国内生态建设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每年尚需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草种。为尽快提高我国国内牧草育种水平,国家从2000年起,连续四年投资9亿元在19个省(区、市、兵团)建设草种基地88个,缓解了国内草种不足的矛盾,但还不能满足各地对草种的需求。建设草种基地,生产高品质草种,仍是草原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经过多年的引种试验示范和牧草栽培研究,已选育了一批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牧草品种。由于草原建设速度加快和种草养畜面积逐年增加,使优良草种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保障本地草原建设和人工种草需要,一是要保护好本地优良草品种;二是积极选育新的优良草种质资源;三是在试种的基础上,引进外地或国外优良草品种。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对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将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牧草品种审定是指由国家牧草品种审定机构对牧草品种进行审定登记的制度。牧草品种经审定通过,准予登记、发给证书,并予以公告。
世界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实行牧草品种审定登记制度。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都有官方的农业机构负责牧草品种审定登记和颁布。例如加拿大种子法规定育成新品种必须首先登记注册才能上市出售。我国牧草品种审定工作源于1983年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筹备,1984年在原农牧渔业部畜牧局领导下成立了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筹备组,1987年正式成立了第一届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有4名顾问和23名委员组成,全部由农牧渔业部正式聘任。经过3次换届,目前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委员23人,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历届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均包括农业部负责草原工作的官员、中央及各省区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业务部门的专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成立以来,截止到2001年12月,已召开了历次牧草品种审定会议,通过审定登记的牧草、饲料作物、绿肥作物、水土保持植物和草坪草品种共232个,其中育成新品种93个,地方品种39个,引进国外品种62个,野生栽培品种22个。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经过审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每一批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都由农业部草原主管司局发文公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牧草品种审定工作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草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草种质量的优劣、草种市场是否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草业发展和农牧民收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长期以来,由于草种管理没有纳入正轨,草种生产、加工销售较为混乱,草种质量不高,假冒伪劣草种充斥市场和哄抬草和价格等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农牧民利益,也影响了草业的发展。为了加强草种的管理,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颁布实施了《中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草种管理配套法规。各地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总体思路,建立优良草种繁育体系要按市场化要求组织草种生产,加大对草种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总体来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了保证草和的生产质量,维持生产和经营准入制度是必要的,目前我国专业化草种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实行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规范草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遏制销售假劣草种等破坏草种流通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草种质量,保护草种使用者的权益。对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实行“严生产,宽经营”的原则,并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辅之以草种作为商品流通必须进行草种检验等规定,建立和完善草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草种质量监督机构,以确保草种的数量与质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的规定。
草原火情监测首先是根据降水量、温度、相对湿度、风级和干旱等气象条件,对草原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当出现高温、连续干旱、大风等火险大气时,提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其次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已发生草原火情进行跟踪监测.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和网络、电视、广播、电话等传媒,及时掌握和了解草原火情,并结合地面火情瞭望塔和观察站(点),同草原防火应急机制结合起来,达到了解火情、及时组织、快速扑救的目的。草原火情监测设施建设,是预防火灾,减少损失,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内容。防火瞭望台是观察火情、火灾常用的一种设施。其种类根据不同的地貌、地形进行设置,主要有亭式瞭望台、木制塔式瞭望台、钢架瞭望台、砖石瞭望台等。瞭望台一般建在能够看到广大草原区域,且视线良好的高地上。一座瞭望台看管面积大约为1-5万公顷,两个瞭望台之间相距为4O—45公里。
防火物资储备主要是在草原面积较大,尤其是在重点牧区和草原生态保护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用于草原灭火的各类防火应急物资,包括风力灭火机、防火服、野外生存装备、防火指挥车、运兵车,后勤保障车、车载信息台、电台、卫星电话、GPS、发电机等,为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目前,国家每年投入200O万元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截止到2003年底,已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黑龙江、吉林等12个省(区)和黑龙江垦区建成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31个。随着建设规模不断增大,将逐步形成快速有效的防火物资调运网络,为草原灭火提供强大的物资保证。
防火隔离带重点在国境线、铁路、村庄、森林附近开设。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防火设施。目前,主要是在春季或秋季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国境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100-120米,境内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40-6O米。常用的开设方法有火烧或机械翻耕去除地面上的植被。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修建防火公路。目前,中央每年投入1900万元,建设完成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3000多公里。
对于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法律要求有计划进行,现有的设施不符合草原法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加强,必须明确地认识到法律所规定的确保防火需要,是一种明确的应尽的法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实行专项治理的规定。
目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面积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草原面积达1230万公顷。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水平,首先要改变“四化”草原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现状,因此,“四化”草原和水土流失的草原是今后一个时期草原建设的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对不同类型、区域、程度的“四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划定治理区,确定治理年限,采取围栏、封育、 补播、固沙等技术措施,实行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是指面积大、范围广,治理难度大,需要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的综合行动进行治理。一般是指跨区域、跨行政单位的大面积的“四化”草原;规模较大的一定区域内的沙漠化草原改造;水土流失和流域治理;铁路、公路沿线、矿区、城市周围的生态综合治理;大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等等。由于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是一项耗资多、周期长、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纳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才能确保实施。因此,治理“四化”草原和水土流失地区的草原,应当像“三北”防护林建设和大江大河治理一样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安排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逐年实施。与此同时,“四化”草原和水土流失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划定治理区,逐年实施,进行专项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安排草原建设资金,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依法安排资金用于草原建设,这是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产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由于我国草原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各级政府投资草原建设的能力虽然有限,因此,草原建设投入应当在中央投入受到重视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根据财政状况,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草原建设的投入需要。
近年来,特别是从200O-2O03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对草原建设方面的投入,相继实施了退牧还草(草原围栏建设)、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牧草种子基地等项目,中央投资加上地方配套近60亿元。但在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支农资金到位率较低,资金的运营中间环节多,在途时间长,还常不能足额到位;二是资金的使用分配过程的管理欠严格,常有人为原因未经法定的程序调整已经法定的预算,使预算项目出现再分配、再调整的随意性,而且资金的监管反馈未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由于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缺乏法制观点,违法办事,同时对草原建设资金的监管措施不完备和监管力度不够,现实中存在着财政、信贷资金被截留、挪用的现象。财政困难、资金调度无力的地区,经常挤占支农资金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一些草原部门也以非生产性支出挤占生产性资金,造成专款不能专用,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为此,本条对于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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