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治理工程,其治理的范围包括几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涉及的部门也很多,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必须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职责必须要由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条即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律作了明确的列举。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区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三、在防沙治沙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地按照上述所列举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
(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
(三)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本法采用的是上述的第一种形式,即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
三、为了使本法在通过以后能有一段时间做思想、业务、组织等方面的准备,以便更好地实施本法,本条规定:“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从2001年8月31日通过之日到2002年1月1日生效之日,共有4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应当做好本法施行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规定;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法的宣传工作,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防沙治沙法制宣传教育,使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增强防沙治沙法制观念,以便更好地在本法生效后司法、执法。同时,也要对各级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防沙治沙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防沙治沙法的学习和培训,为本法的正式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2002年1月1日本法生效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法,按照本法的规定办事,有关部门尤其是主管部门要认真、严格地执行本法,做遵守本法、执行本法的模范,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惩罚,维护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四、此外,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没有关于本法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将不能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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