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重要原则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本法总则共计9条,除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外,还对防沙治沙工作的原则、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及对防沙治沙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及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沙化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且吞噬着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虽然经过长期艰苦努力,我们在防沙治沙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是“沙进人退”,治理的力度远远不够,防沙治沙的速度赶不上土地沙化蔓延的速度,局部治理、整体继续恶化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我国土地沙化面积平均每年扩大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近两年春季,我国北方地区遭受十几次扬沙、沙尘暴灾害,这种恶劣天气发生的时间之早、频率之多、范围之广、强度之大,为近50年来所罕见。造成我国沙化土地的不断扩大,沙尘暴频繁,有气候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一些地方毁林开荒、乱采滥挖、草原过度放牧等)引起的。
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经验教训,在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防沙治沙的政策基础上,为有效遏制土地沙化,制定防沙治沙法是必要的,这部法律的制定对维护生态环境,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本条规定,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预防土地沙化。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预防土地沙化是防沙治沙法的重要内容,防沙治沙法第三章对预防土地沙化的主要措施作了专门规定,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有:土地沙化的监测、植被的管护、实行控制载畜量与调整牲畜品种及牲畜圈养轮牧制度、开垦耕地与退耕还林还草、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预防土地沙化是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和前提,预防土地沙化是制定防沙治沙法的首要目的,也是防沙治沙工作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沙化地区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植被一旦遭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防沙治沙工作必须把对现有植被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和首要任务,依法坚决制止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砍伐、乱采挖等行为,依法坚决保护好沙化地区的现有植被。
(二)治理沙化土地。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是防沙治沙法的两个主要内容,防沙治沙法第四章对沙化土地的治理作了专门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沙治沙规定,因地制宜种林种草,增加植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并对其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国家保护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治理者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土地质量,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对沙化地区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治理责任制。预防土地沙化与治理沙化土地是本法直接的立法目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者密切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预防土地沙化、保护现有植被是防止沙化土地、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治理沙化土地是预防土地沙化的保障;为了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必须在治理的同时,加强对治理后形成的植被进行有效地保护,预防土地再次沙化。
(三)维护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防沙治沙是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只有大力加强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工作,才能保护和改善生存条件,维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既是防沙治沙法的立法目的,也是防沙治沙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防沙治沙是一项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工作。防沙治沙法旨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我国防沙治沙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同时依靠科技,以重点防治为突破口,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防沙治沙法的根本目标。
三、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是防沙治沙的根本措施,维护生态安全则是防沙治沙的基本要求,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防沙治沙的始终目标。上述三个方面紧密联系,构成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及有关名词定义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防沙治沙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四十七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防沙治沙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可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防沙治沙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防沙治沙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方13个省区,这些地区是防沙治沙的重点地区。但根据全国沙化土地的普查结果看,在黄淮海平原及长江以南的其他一些沿海、沿河和沿湖地区也分布着零星的沙地。我国沙化土地分布的区域包括除上海外(不包括台、港、澳地区)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51个县(旗)。因此,防沙治沙工作不仅仅是西部地区的事,而是关系到我国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的大事。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包括农牧民、个体承包户),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论是营利性治沙活动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治沙活动,都必须遵守防沙治沙法。
二、本条第二、三款对涉及本法适用范围的“土地沙化”的含义作了规定。关于土地沙化的定义,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里介绍几个与“土地沙化”的有关的概念,以便进一步理解“土地沙化”的概念,需要介绍和明确“沙化”、“沙漠化”、“荒漠化”三个不同概念。“沙化”不是指土地沙化而是指土壤沙化,具体地讲是土壤的物质组成中较小的颗粒的减少、有机质的损失、较粗大(沙)物质相对集中的过程;“沙漠化”是一个地理景观变化(环境、植被、水等)的过程,指景观或地理环境向类似沙漠的土地退化过程;“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和人类活动造成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199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规定,“荒漠化”包括沙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退化。本法所称土地沙化的概念本条第三款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法所称的土地沙化的原因主要是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土地沙化的不断扩张,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的活动所引起的,这些不合理的活动主要是在农牧交错区盲目开垦(大规模的毁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使原来的滩地、固定沙丘变成流动沙丘)、过度放牧(据统计,沙化地区草场超载率高达50~120%,有的甚至高达300%) 、滥采滥伐(薪柴需求量巨大,滥采滥伐,造成大量沙生植被破坏,加剧了土地沙化的进程)、滥挖野生中药材等沙生植物(主要是采集固沙作用大、经济价值高的甘草、麻黄、发菜)、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大水漫灌、河流上中游修建水利工程不合理,造成下游水量减少或断流、过度开采地下水).
近百年来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引起的土地沙化对生态环境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人类的这些不合理活动引起的土地沙化主要分布在农牧交错区,且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如能妥善安排好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土地沙化是可以预见并能控制,也是有能力治理的,建国以来我国的防沙治沙活动实际上也是以治理这些沙化土地为重点的。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沙化,形成的原生性沙漠和戈壁,目前还难以预防和治理,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理。外国对原生性沙漠和戈壁也均未进行治理。因此,本法着重规范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治理活动是符合实际的,对我们坚定防沙治沙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三、本条第四款对本法所称沙化土地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本款之所以明确沙化土地的概念,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治理的范围,使治沙活动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的监测结果,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约为168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北方的13个省区。其中,难以治理或者不需要治理的戈壁约67万平方公里、原生性沙漠约49万平方公里,戈壁和原生性沙漠约占2/3,即116万平方公里;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社会条件下可以治理的约占1/3,即52.9万平方公里,这部分沙化土地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活动引起的。还有近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根据上述统计,可以初步得出目前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约为142万平方公里。这里讲的数字是为了说明和理解沙化土地的概念,仅作为一种参考。我国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防沙治沙工作始终并作为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建国以来防沙治沙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本条规定的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对立。
二、根据本条规定,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七项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防沙治沙首先必须有一个积极可行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地方的防沙治沙规划要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以保证防沙治沙规划的落实,同时国务院和沙区的地方政府还要在本级的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法对科学、可行的编制防沙治沙规划作了具体规定,防沙治沙规划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清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也要突出重点,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大的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实际就是保护优先,通过法律手段将保护现有植被置于优先位置,否则植被一旦被破坏,将很难再恢复。预防为主,保护植被是防沙治沙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一方面必须坚持制止并依法处理沙区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国家也在采取措施让农牧交错区土地沙化严重的农牧民退耕还林还草,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生态,解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防治结合,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植树种草等治理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对土地沙化的预防,对现有植被也是一种保护,预防与治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搞好生态建设,减少沙化土地的危害。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综合治理,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林、草、水的措施相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就是要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防沙治沙是一项以生态效益为主,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的工作,有了生态效益,就会有经济效益。在保护和恢复植被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除害兴利,对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沙治沙是十分必要的。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人类的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采滥挖等不合理活动,就是违背客观规律,不遵循生态规律。土地沙化,实际就是对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种惩罚,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防沙治沙法将遵循生态规律作为一项原则。防沙治沙工作一方面要遵循生态规律,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科学治沙。不能将遵循生态规律与依靠科技进步对立起来,二者是统一的。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才能使治沙更有成效,加快治沙进程。防沙治沙法把依靠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有关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政策优惠,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沙区各级政府还要组织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我国土地沙化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传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生产方式的落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草原草场、森林土地等资源的过牧、过垦问题。因此防沙治沙要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生产方式,发挥沙区资源优势,落实国家有关防沙治沙资金、税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农牧民的防沙治沙的积极性,防沙治沙才能有成效。如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将统一治理后的土地搞基本农田(周围建有林带林网)分给农户,农民基本生活有保证并得到一定改善,就不会去盲目开垦破坏植被了。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防沙治沙工作是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国家各方面支持是必要的,但同时国家支持应当与沙区的地方政府及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富有活力的防沙治沙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投入防沙治沙。
防沙治沙工作是沙区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防沙治沙法规定了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奖惩制度,国家和沙区地方各级政府一方面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并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设立防沙治沙项目,保证对防沙治沙的投入;另一方面大量的防沙治沙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组织、引导,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并依法保护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防沙治沙法将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在治沙者将“不毛之地”变成“万亩绿洲”之后屡屡发生侵害治沙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规定的。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地讲,就是治沙者按照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所取得的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沙区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及建立政府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国务院和沙化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来抓。本法规定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就是说将防沙治沙作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还要抓紧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落实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防沙治沙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沙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把防沙治沙工作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和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只要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干到底,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的任务就一定能完成。
二、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是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历史责任。为此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将依法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这里讲的政府行政领导包括沙区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如何能够认真贯彻这一规定,还需要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支持,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本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意识,并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第二款明确了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三款明确了地方政府组织、领导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本条对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是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植树造林、草原保护、水资源合理调配、土地管理、生态环境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防沙治沙工作只有在国务院及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搞好。二是为了与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即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气象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三是考虑到地方的机构情况比较复杂,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涉及防沙治沙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没有一一列举。沙化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其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防沙治沙工作。
二、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防沙治沙的合力。国务院要加强对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如何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应注意两点:一是组织、协调、指导应依照防沙治沙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的规定;二是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主要是在“宏观”上的,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防沙治沙工作的专长作用,主动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或者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防沙治沙的义务作了规定。
本条所称的两类土地均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条第一款所称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本条所称的单位应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民、个体承包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或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同样有防沙治沙的义务。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不仅使用沙化地区的土地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而且使用非沙化地区的土地也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这里讲的义务应当主要是侧重于因单位和个人的使用土地的活动可能引起土地沙化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三、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这一规定既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的,也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的,都要对其使用的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企业、个人不仅是义务,更重要的是企业、个人自身也有这种治理的需要,通过治理沙化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企业的面貌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老百姓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 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科研、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技作用及开展防沙治沙国际合作的规定。
一、依靠科技进行防沙治沙是防沙治沙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科研、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国际合作方面给予支持,旨在使先进科技在防沙治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防沙治沙水平,达到更快、更有效的治沙效果。本款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当是防沙治沙或与防沙治沙有关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二、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99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一方面我国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入公约为我国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创造了条件。在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中,我们应特别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外的先进治沙技术,这也是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国际合作的重要原因。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释义】本条是关于奖励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是指对于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奖赏和鼓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是我国推动防沙治沙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防沙治沙、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为了鼓励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两项,一是在防沙治沙工作方面,二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方面。本条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实施,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奖励的条件是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包括:1.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工作,为防治土地沙化作出显著成绩的。2.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方面,积极参与保护生态质量,对破坏生态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抵制,依靠科学技术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个人主要包括从事防沙治沙、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农牧民、全体承包户、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县、乡基层干部等等。
四、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精神上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光荣称号、通报表彰、嘉奖等具体形式;另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可以采取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对治理者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待遇等形式。采用一种形式或者同时采用两种形式都是可以的。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防沙治沙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沙治沙意识的规定。
一、植树种草、保护草原植被等工程性治理措施是防沙治沙的主要手段,通过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以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能力,这些非工程性治理措施也是防沙治沙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群众基础,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应当起到积极的组织、领导作用。本条具体地规定了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能力。
二、根据本条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这一规定首先表明,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是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以重视、部署和安排。不仅对成年人,而且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最易受到伤害,如甘肃发生的沙尘暴正值学生放学,造成伤亡的中小学生较多,加强对他们的宣传教育,增加保护意识,也是防沙治沙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有条件的沙化地区,当地政府还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编写防沙治沙知识宣传手册,也可将防沙治沙知识纳入到当地中、小学校的教材中去。其次,防沙治沙的宣传教育应开辟多种渠道,组织多种形式进行,涉及到林业、农业、土地、水利、环保等很多部门,这就要求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开展这一项工作,以保证防沙治沙的宣传教育能有序、有效地进行。再次,防沙治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若干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见到成效,因此,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将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并制定出工作目标予以完成。
三、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宣传防沙治沙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沙区干部群众懂得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是违法的,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等。二是宣传形成沙化土地的原因及其危害,如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采滥伐、滥挖野生中药材等沙生植物以及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等是形成沙化土地的主要原因,沙化土地形成后对环境及人类生存的危害,从而使沙区群众认识到破坏环境就是破坏自己的家园,就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三是宣传如何预防土地的沙化,如应当严格保护植被,不能为了一点眼前经济利益而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应当知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四是宣传如何治理沙化土地,如治理沙化土地应当符合防沙治沙规划,谁治理谁受益,同时治理沙化土地可以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五是宣传如何免受沙尘的危害,如当沙尘暴来临时应采取哪些措施避免受到伤害等等。宣传内容应当既包含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知识,也包含社会科学知识。因为这些知识都是人类长期进行防沙治沙的经验总结,都是人类对防沙治沙的认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对于人们的行为都具有指导性。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就是为了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能力,从而达到预防土地沙化和减少沙化土地的目的。
来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