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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1-25   浏览字号:  

  

        本章共五条,主要对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行为所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较好地理解防震减灾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所规定的含义,有必要了解本章五条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涉及到的基本法律术语的内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内涵与特征、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与作用等等。
        一、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违法行为是指组织和公民个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的行为。法律规范作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若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法律规范要求自己所必须实施的行为。(2)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也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3)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必备条件。确认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必须把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和主观方面的过错统一起来,对于没有表现为客观危害的故意或过失,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对于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客观危害,也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上述违法行为的四个特征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四个要素,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又有客观方面的,是主客观的统一。这是衡量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又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犯罪行为是指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所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行为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行为,只有违法行为按照刑法规定被视为犯罪行为的,才是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客观性与主观性两个方面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对犯罪行为在内涵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就不能认为是犯罪。(2)犯罪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是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视为犯罪。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律。(3)犯罪行为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是适用刑罚处罚的前提,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处罚的结果。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这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内涵比违法行为丰富,但是,外延比违法行为小。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必然构成违法。作为犯罪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窄。如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除了个别罪种之外,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有些行为主体则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主体,如国家政权机关。
        二、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一种新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它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因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第二,它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必须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来加以明文规定,否则就不构成法律责任。
        第三,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象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等途径保证执行,而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第四,它是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实施的。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国家有权的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及规章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因此,在法律、法规乃至规章中,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正确、合理地选择、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我国,法律责任首先为了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以起到教育公民遵守法纪的目的。法律责任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和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具体说来,法律责任的作用主要是:
        首先,惩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严明法纪,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文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尽管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成立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成立为前提,违法行为没有成立,那么,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能产生。(3)在违法行为能否成立存有异议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成立。(4)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权国家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其具体承担方式,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能力)责任等等。究竟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法律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某种制裁措施。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单位来决定和执行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律特别许可或者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制裁。
        第二,承受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就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和惩戒性。对违法行为人施以行政制裁,具有惩罚的性质。它不同于民事责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不以造成他人伤害为条件,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追究行政责任,施行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违法,不再违反法定义务。
        确定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第二,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必须有被侵害的客体。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第四,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者。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了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六章规定了违法行为人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亦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所谓违反政纪,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拨弄是非,破坏团结;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漏国家机密;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
        我国关于行政处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法规申。一个是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同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这项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另一个是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该项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过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般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后,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违法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其二,对违法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其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至于究竟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
        行政处分一般应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具体决定权限划分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任命的公务员处分,须报上级机关批准;县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报上级机关备案。国务院工作部门任命的公务员的处分,由该公务员所在部门批准,其中正副司局长的开除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任命的公务员的处分,由国务院批准。行政处分的程序主要是:提起处分;调查对证;本人申辩;决定处分;批准或备案;通知与归档。执行处分等。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违反本法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将在具体条文释义中详加阐述。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的一种,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其区别在于: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如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而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机构或者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机关作出。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而行政处分则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税务人员、工商人员等。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分则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4)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前者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有关,后者则与被处分人的职务上的权力和利益有关。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人身财产责任。民事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大都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内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与财产的损害有关,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如不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或者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就是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补偿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这一特征使民事责任同以人身罚为主的刑事责任和兼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责任区别开来。
        第二,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是解决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公民、法人进行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发生的纠纷。这一特征使民事责任同产生于上下级隶属关系以及体现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行政责任区别开来。
        第三,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制裁,但是它的法律强制程度低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行为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及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只能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而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经作出生效,就必须执行。而民事责任则可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决定,不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即使借助于国家强制力,由人民法院作出追究民事责任的裁决,受害人(权利人)也可以放弃权利,免除对方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也说明了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把民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相混淆或者相代替。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确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两类,即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行业的侵权行为)中,我国法律也确定了无过错原则。根据这种责任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存在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还不足以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条件。承担民事责任还必须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为前提。只有存在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时,违法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六章规定了行为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人终止不法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即排除对财产所有人、经营人行使其权力的妨害和阻碍;
        (3)消除危害,指消灭以及清除即将发生的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危害;
        (4)返还财产,是指强制非法占有人将特定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
        (5)恢复原状,指所有人的财产因非法侵害而遭到破坏的,如有修复可能,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财产的原来面貌和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指合同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标的物进行维修、重新制作或者调换;
        (7)赔偿损失,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或者按照合同赔偿对方所受的实际财产损失;
        (8)支付违约金,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上述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前八种民事责任方式属于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含有经济负担的内容,具有补偿的性质,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兼有惩罚性。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由于他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主要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
        第二,刑事责任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刑事裁决一经生效,就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比应当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刑罚制裁。因此,刑事责任是比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更为严厉、更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第四,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而财产刑只是附加刑。
        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而构成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条件:第一,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危害一定的客体,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不侵犯任何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它表明犯罪的客体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客观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如果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某种行为根本不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能构成犯罪。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结果所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六章规定了行为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对犯罪者财产的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防震减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重点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与作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同的是,虽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都是为了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但是,行政处罚措施是在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的基础上给予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行政处罚措施的采取是以受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前提的,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强制措施只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为目的,这种行政措施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中止违法行为为限,只要违法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国家行政机关就对其停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排除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再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当然,对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本章所涉及到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作为防震减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地遵守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违反了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条通过列举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行为,并确定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防震减灾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在调整防震减灾领域中社会关系时的国家强制力。
        二、根据本条规定,只有犯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才应当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分两类,一类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另一类是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凡是犯有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接受由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即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所给予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由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任何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作出同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按照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罚款,行政处罚幅度就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否则,也不能构成合法的行政处罚形式。
        2.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是破坏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等。对负有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追究方式,可以是受损失的单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附带提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要求。
        3.刑事责任。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犯罪罪行主要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财物、妨碍文物管理等等类型。
        三、对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的规定,可以由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即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实施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凡是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受到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即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幅度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依照本条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要在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依法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是合法的。
        二、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有关的建设单位,这里的建设单位既可以是组织,也可能是公民个人,如果是组织的,不仅组织要受到行政处罚,该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另外,本条也赋予了对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行政处罚主体,还有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主要规定了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依照本条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类是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等等专业部门。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类,一是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另一类是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所以,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实施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建设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当然,这里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和其他组织。
        二、依照本条规定,凡是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必须控制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照本条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另外,本条还授予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可以对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具有负责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对具有管理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一定公务职责的人员,下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所确立的法律责任。主要设立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处分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是截留、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犯罪行为构成了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如果是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犯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具有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果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处分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来看,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对于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所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由犯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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