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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7-15   浏览字号: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是否引渡由国务院决定的,国务院在必要时,得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决定引渡的规定。
        我国对引渡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对于请求国提出的引渡案件,经过司法审查得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国务院要从政治和外交利益,即要权衡该引渡案的引渡对本国是否有利等角度进行权衡,作出决定。但是引渡案件非常复杂,有大有小,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引渡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授权给相关的部门决定,如将有的引渡案件授权给外交部决定是否准予引渡。这种授权既可以是个案授权,也可以在某一个阶段授权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引渡。
        
        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规定。
        现代的引渡制度不再是将被请求引渡人作为国家之间政治交易的筹码,而是把他当作引渡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其各项诉讼权利和正当利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从广义上讲,引渡法所确立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以及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狭义上讲,被请求引渡人的辩护、申诉和损害赔偿权更是专门的保障体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又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由于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由请求国予以赔偿的行为。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引起的。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针对个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在这种诉讼过程中,应当对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防止国家滥用这项请求权。如果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损害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三种前提条件:(1)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引渡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既可以主动请求引渡,也可以主动撤销引渡,但由此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提出引渡请求错误。这主要是针对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发现自己的请求存在着错误,如对象错误、不符合引渡条件、不构成犯罪等。(3)放弃引渡请求。如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则请求国也应当对由此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由于请求国的行为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了损害。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存在不当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前提条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前提条件,但没有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也不能成立。
        三、损害赔偿的提出。
        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是建立在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基础上,因此,被请求引渡人只能向请求国提出赔偿要求。本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保证: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也就是说,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就必须承担这种保证责任,以此维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实现,要根据请求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条件、程序等来确定。
        
        第五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如何解决的规定。
        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为,引渡的实现必然会产生许多相关的费用,而费用的如何承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之间引渡的长期合作。承担费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照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办理。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规定,作为被请求国,中国将承担移交被引渡人之前在中国境内因引渡所产生的费用。(2)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由引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办理。(3)按照双方共同参加的公约办理。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双方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也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但又是公约的参加者的情况。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4)按照国际惯例办理。这主要是针对双方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相关的公约的情况。如根据国际惯例,对于因办理引渡案件所产生的费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应当各自承担己方境内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意思:
        一、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0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施行。从即日起,我国与外国办理引渡案件要遵循本法有关规定,而且将来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也要以本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为准,不得相违背。
        二、在本法实施前签订的引渡条约,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继续有效,应当予以遵守、执行。
        三、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引渡条约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的,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变更,但不得与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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