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
关于对追缴和没收的财物及罚金的依法处理,《刑法》总则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条关于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是一致的,是针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则的重申。
本条规定的“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是指犯本决定各条规定的犯罪,包括: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所谓“依法追缴”是指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如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既要追缴其用于炒卖外汇的资金,又要追缴其炒卖外汇的非法所得。另外,追缴还包括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经转移或者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是指经审判机关判决依法对犯罪分子没收的财产和判处的罚金。其中,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包括现金和物。而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本条中规定的“一律上缴国库”,是指对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在结案后,各级司法部门依法追缴和没收的财物及罚金,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和自行处理,以利于统一执法和保证法律实施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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