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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1-25   浏览字号:  

  

        本章共4条,规定了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和纪律,体现了对澳门驻军的严格要求。忠于祖国,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一切,直到生命,是军人的神圣职责和崇高品格。严格要求,铁一般的纪律,是军队具有战斗力的保证。澳门驻军是在特殊环境履行国家防务职责的人民军队,必须有更高的要求,才能保持驻军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取信于澳门居民,才能不负党和国家的期望。

        第十六条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届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人员义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奋斗。”《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每个军人应当“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应当“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这些规定是共和国全体军人的神圣使命,是每一名军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澳门驻军人员当然不能例外。同时,作为澳门驻军人员,维护澳门的安全,为澳门的稳定繁荣和澳门同胞的安居乐业提供一个可靠的安全环境,是每一位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法律,它们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代表了国家和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因此,军人应当比普通公民更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澳门驻军不但不能例外,而且应该更模范的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如果认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澳门驻军人员就可以不遵守其他全国性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驻军人员必须以全国性法律为自己活动的准则,尤其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履行宪法、法律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还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这是“一国两制”对澳门驻军人员提出的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军队纪律。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严守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是维护内外团结,培养良好作风,胜利完成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军队的特殊职能,决定它必须具有比任何社会组织都更加严格的纪律,没有纪律就没有集中统一,也就没有战斗力。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政权机构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全权负责管理澳门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中央不得干预,澳门的驻军也不得干预。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我军具有爱护人民财产的光荣传统。爱护澳门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是我军光荣传统的体现和要求。所以,驻军人员不得侵犯和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产和居民的私有财产,以及其它任何的私有财产。澳门的公共财产是指依据澳门法律属于澳门公共所有的资源、设施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私有财产是指依据澳门法律属于澳门居民个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所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种社会规范。澳门驻军是国家的捍卫者。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是对驻军人员的起码要求。澳门驻军要完成防务任务,必然与澳门社会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会接触到澳门社会和居民及其他人。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是澳门驻军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军人职责和风范。只有做到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方可树立驻军良好形象,才能得到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尊敬和拥护,才能体现文明之师和威武之师。

        第十七条    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不得参加澳门各种社会组织的规定。
        澳门是高度开放的社会,有各种不同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它们活动在澳门社会的各个层面,代表着不同阶层利益和不同社会的利益。各种组织和团体有各种不同的纲领,成份比较复杂。许多组织被不同的政治势力控制,表现为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澳门的政治活动。严禁澳门驻军人员参与这些组织和团体,是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事务具体体现,也是部队纪律的要求。澳门驻军人员不仅不得加入各种组织和团体,同时也不得支持、界入各种组织和团体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释义】本条是禁止澳门驻军及其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
        澳门是被世界银行列为45个高人均收入的地区之一,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很多。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务,不是经济组织。驻军人员是担负防务任务的公务人员,不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因此,驻军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参与或介入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驻军的费用由国家财政保证,不得通过商业手段或变相商业手段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此外,驻军人员作为武装集团的成员,应当特别注意维护、爱护国家赋予崇高的荣誉,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任何活动,比如,不涉足色情、赌博场所等。总之,所有与军人职责不相符的任何活动,澳门驻军及其人员都不得从事。

        第十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人员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规定。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为了保证澳门驻军人员忠于职守,本条规定澳门驻军人员违法、违纪时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或受纪律处分。法律责任,是指驻军人员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全国性的法律责任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责任。全国性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责任内容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保安处分。驻军人员违反法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是指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所应承担的后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级(衔)、撤职、开除。驻军人员违反纪律,必须严格按照《纪律条令》给予相应处分。这不仅是从严治军,保证军队战斗力的要求,也是驻军取信于澳门居民,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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