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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1-25   浏览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下简称驻军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该法以“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根据澳门驻军防务的需要,借鉴香港驻军的成功经验,对澳门驻军的职责、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等作了规定。驻军澳门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央人民政府派出适量、精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广大澳门同胞是衷心拥护和支持的,澳门各方面人士普遍认为,在澳门驻军,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而且对维护澳门的社会治安具有重要作用。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重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驻军法的目的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而每一部法律又是为某一特定目的服务的。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钥匙。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澳门驻军法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澳门驻军依法履行职责。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是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执行澳门的防务任务,就是执行国家的防务,也就是国防。国防是属于国家主权事务。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澳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所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执行防务是属于国家事务和中央的权力。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1998年9月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按照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钱其深副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当澳门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适量、精干的军队是必要的。中央作出这一正确的决策,得到了澳门各界同胞的广泛拥护。在澳门派驻军队,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有利于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有效地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确保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部队执行防务任务,制定澳门驻军法是十分必要的。驻军法对驻军应该担当的任务和责任,用专门一章作了规定。也对驻军的法律地位、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作了明确规定。还为驻军履行职责规定了必需的权力和保障条件,使驻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澳门问题是由中国封建王朝的腐败无能和外国列强的侵入造成的。16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逐步占领澳门。1887年,葡萄牙与中国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迫使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新中国建立半个世纪以来,收回澳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1999年12月20日澳门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国人民的一大盛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干预澳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有关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澳门驻军是执行防务的需要,是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体现,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保证。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问题上曾深刻指出:“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也同样适用于澳门。澳门驻军法把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作为澳门驻军最基本的职责。规定澳门驻军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确保澳门不受外来侵犯,确保澳门有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这是驻军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也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是,维护澳门的持续稳定和繁荣。澳门和香港隔海相望,与香港一样是一个国际化、经济高度开放的城市。保持澳门社会稳定非常重要,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的前提和条件。邓小平同志曾就驻军对香港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指出:“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邓小平同志这席话是当时制定香港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样也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澳门驻军法为维护澳门稳定繁荣作了一些规定,规定在战争状态时和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维护澳门的繁荣和安全。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这些规定,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澳门持续稳定繁荣。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的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犯罪活动十分猖狂,有的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连连作案,严重影响澳门的正常社会秩序,广大澳门同胞对此强烈不满。驻军法的以上规定公布后受到了澳门广大同胞普遍欢迎和拥护,充分表明了驻军法对维护澳门长期稳定繁荣的积极意义。
        二、关于驻军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制定澳门驻军法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武装力量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是驻军法的主要宪法依据。澳门基本法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各项制度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也是驻军法的立法根据。基本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的关系,特别是第十四条关于中央负责澳门防务的规定,是驻军法的直接立法根据。
        “一国两制”这一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处处闪烁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光辉。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一国两制’是我们的既定国策,不是权宜之计”。澳门驻军法就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澳门防务方面的具体化,而且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是驻军法的灵魂。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的名称定义、驻军领导关系、组成、员额和轮换制度的规定。
        一、关于澳门驻军的名称
        驻澳门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本条的第一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为了方便称谓,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称为“澳门驻军”。
        二、关于澳门驻军的领导关系
        适量和精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澳门,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是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保障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澳人和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澳门驻军的领导关系,符合国家对澳门驻军的要求和安排,也是适应澳门法治社会要求立法公开透明的特点。按照宪法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澳门驻军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澳门驻军组成、员额和轮换制度
        香港驻军法明确规定,香港驻军由陆、海、空部队组成,由于澳门地域狭小,派驻的军队数量较少,以陆军为主,因此,澳门驻军没有明确规定部队组成,而是原则规定部队的组成根据防务需要确定。澳门驻军的员额是指部队进驻澳门数量定额。驻军员额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确定驻军员额是中央的权力,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二是驻军员额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需要员额的标准是客观的、实际的,需要员额的程度由中央来确定。和平时期驻军会少一些;战争状态时、紧急状态时,澳门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受到威胁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澳门的驻军员额。澳门驻军人员的轮换制度,是指澳门驻军人员要定期进行轮流替换。同样,驻军的轮换制度是属中央的权力,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需要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磋商。部队人员轮换的具体办法、轮换时间、轮换方式等,由中央军委决定。

        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区事务和特区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规定。
        第一,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这是对驻军在处理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时的一个总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事务主要指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围内的事务。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澳门驻军决不可染指和过问。
        第二,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需要明确三点:一是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不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是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澳门驻军不得干预。二是只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独自完成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才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请求”澳门驻军协助。三是澳门驻军只有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军委下达命令,方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未经批准,澳门驻军不能主动协助维护治安和救助灾害,以体现“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遵守全国性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
        第一,澳门驻军人员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反映了整个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对我国所有公民的要求,澳门驻军人员也不例外,并且还应当是遵守的模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澳门驻军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受命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执行防务任务,不能因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澳门驻军就可以不遵守其它的全国性法律。
        第二,澳门驻军人员在遵守全国性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所谓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保留的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虽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都必需遵守,不可违反。这是澳门驻军高度尊重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第一,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是国家从大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驻军军费问题上曾多次讲过:驻军部队的费用由中央政府开支,不用香港特区政府负担。这是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所作出的正确决策。参照香港驻军费用负担办法,本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驻军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澳门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精神。同时也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不要特别行政区一分钱,完全符合国家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符合广大澳门居民的利益。
        第二,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就是说澳门驻军全部花费的钱由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国家财政对澳门驻军经费全额拨付,为驻军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国家保障驻军的全部开支,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给驻军人员提供高于内地军人的待遇,这同时也是对驻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驻军和驻军人员绝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和介入澳门社会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经商,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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