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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迈出法制化关键一步

——访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司长阴朝民

赵亚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4-09-30   浏览字号:  

  
        问: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409号国务院令,颁布《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是防震减灾法的配套法规,《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地震监测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促进防震减灾法制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九五”、“十五”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条例》在地震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供了依据。

        问: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很关心地震,但对地震监测工作不太了解。您认为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能做哪些事?
        答:地震监测是一项公益事业,服务于地震预测预报、地震应急避险和震害防御工作。依据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既是坚持经济建设同防震减灾工作一起抓的体现,又是实现地震监测工作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地震频繁,灾害严重。地震预报世界科学难关的攻克,需要有大范围、定点、长期、稳定的观测资料。为保证地震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观测资料的连续、完整和正确,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保障,并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同时,一旦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社会公众除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有权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问: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哪些活动在禁止之列?
        答: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严禁从事六个方面的活动,即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在地壳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振动作业;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禁止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上述这些行为的发生将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是必须禁止的。

        问:对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如果出现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发生矛盾,应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地震台站(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等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土地规划部门在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时,应尽量避免对地震台站正常观测造成影响。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地方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一般需要新设施正常运行一年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30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    李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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