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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14-01-06   浏览字号:

    本章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共四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新增加的本章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主体。即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二是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即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三是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制定机关与报备的机构。即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是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性质和组成主体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性质包括两个方面:一为自律性组织,二为社会团体法人。

    1自律性组织。本条所称的自律性组织,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会员以协会章程的形式对协会及其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并同时受法律约束的一种社会组织。就是说,这种社会组织除受协会章程约束外,还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根据本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是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六是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是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八是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社会团体法人。也就是说,基金行业协会这种自律性组织的组织性质还具体体现在其还是法人,也就是,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作为法人,就需要符合有关法律关于法人的规定。比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按照本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基金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同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都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不同之处就是主体不完全相同,基金行业协会的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成立基金行业协会还需要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第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法属于法律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况,对基金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设立基金行业协会除遵守本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外,由于其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以其设立时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的相关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关于登记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成立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一是成立要符合法定要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是成立要提交登记文件。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三是成立要经过法定机关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基金行业协会的组成主体

    所谓基金行业协会的组成主体,简单来讲,就是基金行业协会由哪些会员组成。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此条所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系指按照本法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设立的组织。比如,按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要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组成主体。按照本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的组成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强制加入会员。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另一类是自愿加入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就是说,基金服务机构经依法注册或者备案后,是否加入协会,由其自身确定,但一经加入则需要遵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协会章程的约束。对此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之所以分为强制加入会员和自愿加入会员,是因为根据三者的性质不同、对投资人证券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影响力不同、对社会的责任大小不同以及国际通行的规则来确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会员大会

    本条中所称的会员,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会员大会是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此处所称的权力机构是指决定基金行业协会重大问题的机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体现所有会员的意志的机关;另一个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作为体现所有会员的意志机关,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权力机关,进一步讲就是由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所有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组成的机关,而不应是部分会员组成的代表大会。作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管理和维护会员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这一决策机关是一个非常设的机关,不对外代表协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一些具体的业务,其本身不能成为协会的法人代表。会员大会一般具有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决定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按照相关做法,一般情况是,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在一定期限(一年或者两年等)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的规定表明,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也是一个必设机构,不是可设可不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一般有:筹备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有关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的规定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就是法律授权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方式由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此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或者讲学习时应掌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理事会成员由章程作出规定,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人或者3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二是理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此处强调了“选举”产生,属于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章程不能够否定“选举”这种产生方式,并且要细化这种产生方式。一般来讲,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选举产生的具体程序,比如,是简单多数同意产生,还是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会员同意产生等,还应对理事长产生方式作出规定。此外章程中,还应当对理事成员的任期,连选可否连任,理事会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会议,理事会的具体职责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章程制定和备案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所谓基金行业协会章程,是指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定协会重大事项的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的基本守则。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是协会会员共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是协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三,是协会的宪章,对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也正由于章程在协会中具有上述所讲的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章程要由会员大会制定。所谓由会员大会制定,包括了制定与修改两部分内容,指的是要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来讲,制定和修改章程需要由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社团章程,国家民政部制定并发布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基金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时可参考该文本的规定。一般来讲,基金行业协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部分。比如制定依据、协会的性质、协会宗旨、协会与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等内容。 (2)协会的基本职责部分。按照本法规定,协会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其他职责,即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其他职责,章程中应重点就这一项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3)会员部分,包括会员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4)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及其会议运作等内容。 (5)协会经费(或者协会资产),包括协会会费来源、财务要求(比如要明确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内容。 (6)协会终止,包括终止的条件、终止前的清算、财产处理等内容。 (7)附则,包括章程的生效、章程解释权属于哪一个机构等内容。

    二、基金行业协会章程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基金行业协会章程制定以后,一定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法律作出这一要求,其目的是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行业协会职责

    本条所称的协会职责,是指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这种职权和责任具有法定性质。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落实本法总则所规定的“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性内容。

    二、基金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责

    按照本条规定,协会具有以下八项法定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这项职责可称为教育会员守法职责。该项职责应是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应有之义。其包括两部分内容: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教育和组织会员学习本法、遵守本法的规定,还要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教育和组织会员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教育和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中,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要教育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要教育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教育和组织会员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条规定是落实本法立法目的具体规定。这项规定与前所讲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身,就有一个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又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上述规定,就等于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这项职责可称为维权职责。基金行业协会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是基金行业同业自律组织作为本行业体系整体利益的代表者,由此可知,基金行业协会所以具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的职责,是由其组成及其行业自律性质所决定的。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这项职责可称为订定自律规则和处罚违纪会员职责。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既然具有自律性,就需要有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因此,其一方面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另一方面确保其制定的本行业自律规则的实施;再者要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规则,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比如可以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按照规定”中的“规定”二字的含义宜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协会章程的规定。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这项职责可称为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职责,其属于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基金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首先要依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有了标准和规范以后要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并进行资质管理和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比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要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同时,还要将上述有关规定具体化,确保本法相关规定的全面落实。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这项职责可称为服务职责,也属于协调职责。目的是确保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本行业的共同进步。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这项职责可称为调解职责,属于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维护本行业的活动有序健康,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对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作为调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比如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也可以设立临时的调解机构,调解本法规定的纠纷。由于该项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所以有关当事人不服调解的,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有关纠纷。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这项职责可称为办理登记备案职责。这一规定在本法前面有关章节的规定有所规定,此规定目的是与前面章节的有关规定有所呼应,也是本法授权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本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行业协会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要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项职责是本法授权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可称为章定职责。基金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时要充分考虑这项授权性的规定,要根据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行业规章的规定,将这一授权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化内容主要是上述几项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以便协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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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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