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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会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4-10-26   浏览字号:  

  

        本章共四条,主要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
        财务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筹集、调拨、使用、偿还、分配资金的管理活动。包括对现有资金的投向使用,对资金的调拨,对业务发展资金、工资资金、奖励资金的分配,对办公经营业和职工宿舍的筹措等内容。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业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开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金融管理、货币发行的行政职能外,还承担着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经营性业务活动。在这种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对于所需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抵支。改革开放后,这种体制开始发生了变化,从1978年底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部完成考核指标后,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经营自主权,建立了利润留成制度。随着利改税办法的实施,又采取了利税并存的制度,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取消了其信贷和储蓄业务。费用开支仍采取指标管理,福利和奖励基金则由总行按一定标准实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制度,利润计划和利润留成比例由总行下达执行,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职工福利基金从利润留成中解决。费用开支采取以收定支的“综合费用率”管理办法。199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其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编制预算,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实施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经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收支相抵后,按核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预算。统负盈亏”的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中央银行实行宏观调控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做为中央银行、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以前长期实行企业的财务制度,与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预算不同,其财务预算必须是独立的。只有实行统一、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才能解决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盈利,而是为了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收支两条线,收支不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中国人民银行追求自身利润,影响其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既满足其正常的业务需要,又能促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利润和亏损处理方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中的全部收入与支出的总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两部分。利息收入是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业务收入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生的各种业务费支出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财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专项支出、管理费等。
        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各项预算项目自成体系,并相对独立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构成实现利润,不再进行利润留成和缴税,而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所剩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各级分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收支相抵后,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应当在年终决算后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将净利润全部上缴给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自身的亏损,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始终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不直接对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直接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但通过对所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监督的目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数据资料对国民经济的反映更为直接并具有广泛性。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制度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根据会计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制度首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次,在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自己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颁布过一些会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也根据本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有关会计方面的规章。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事务,审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和会计事务的监督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支出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5)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国务院财政部门对预算工作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独立的,但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各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行使监督权:
        (1)预算收入的上缴。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预算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根据预算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预算的调整。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4)决算的上报和审核。根据预算法第八章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决算草案,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编制有关报表的规定。
        会计报表是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反映在一定格式上的数字总结,是会计核算的一种重要方法、年度报告是根据会计报表和金融情况而形成的总结性财务报告,是对金融工作的全面反映。
        会计报表做为银行重要的凭证,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内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虽然可以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等环节提供每个科目与账户的具体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分散,不能全面、综合地反映一定时期所有的业务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资产、负债的变化和财务收支状况,因此,必须及时地按规定对一定时期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编制会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以综合反映全面情况。其次,有利于检查与监督日常核算工作。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也是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的过程。通过归纳和整理有助于发现会计核算资料是否正确、完整,发现不正确的地方,应当及时纠正;对于不完整的地方及时补正。此外,为考核与检查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业务情况提供会计数据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做为中央银行,准确、及时地编制报表不仅能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提供数据资料,也便于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这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1.内容必须完整。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报,不得任意取舍,内容应当完整,以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2.数字必须准确、真实。准确和真实是对会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报表的不真实,都会提供错误的数据,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因此,编制会计报表不能弄虚作假,应当反复核对,以确保提供报表的真实件。3.必须及时编制。只有及时反映财务状况,才便于有关部门准确了解金融业务的情况并据此作出对策。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据以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以及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为分析各项银行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损益表”可以称为损益计算书,是反映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期间经营结果的报表,一般包括收入、支出、本年度期间净收益(或亏损)三个部分。损益表编制的目的在于总结和反映全年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利润等情况,以便比较收支,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变化的原因。“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人民币发行业务报表、经营国库业务报表以及其他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人民银行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人民币发行业务报表是人民币发行情况的报表,是总库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汇总编制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此基本上及时、准确地编制出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完成后,应当报送有关部门接受监督和审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便得到全社会的监督。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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