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粗放经营方式,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能源原材料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为了预防污染和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多部环保方面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要求企业采取各种预防和污染治理措施,要求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但是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因此,为了促使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取得双赢的效果,应当促进从生产的源头实行清洁生产。大量的试点及经验证明,实施清洁生产可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解决污染转移问题;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降低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洁生产概念,指出实施清洁生产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199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采用清洁技术,实施清洁生产”,并将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源,依法关闭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企业”。许多代表也提出了关于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议案,说明实施清洁生产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推行清洁生产也已经列入了政府的工作目标。因此,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必要的。这部法律的制定对防治因生产经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本条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是一种能够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策略,并且也是一个对政府、企业和大众都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模式。然而,在将清洁生产的理念付诸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在政府的管理层次,还是在企业的经营层次以及大众的消费层次都存在着诸多障碍,这些障碍严重影响清洁生产的推行深度和广度。
在推行清洁生产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一是思想观念障碍。由于清洁生产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因此不少单位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普遍缺乏了解。大多数人只了解传统的生产和污染物处置模式,不知道存在清洁生产这样一种可以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有的人只将清洁生产视为单纯的环保措施,没有将其作为整个生产体系加以考虑,结果是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对待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当成企业负担;还有的人认为清洁生产是环境达标之后的目标,现阶段推行清洁生产超越国情。二是管理障碍。管理方面的障碍体现在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政府方面,清洁生产没有在政府的各项经济发展管理工作中得到体现,协作、推动力度不够。在政府的环境管理方面,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管理分离,许多监督管理制度偏重于末端控制;企业方面,清洁生产活动基本局限于环保部门,没有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重要工作内容,致使有关管理制度难以实施,企业职工参与程度不高。三是政策障碍。主要体现在政府鼓励、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少而且力度不够。在财政、税收方面,对通过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以及废物回收利用生产的产品,几乎没有优惠措施,反而单位产品所负担的增值税还会增加;投资建设与生产设施整合为一体的清洁生产设施无法享受财税优惠,而投资末端治理的设施却可以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等。四是技术障碍。技术障碍主要表现在很多情况下缺乏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特别是对中小型企业和老企业而言,其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而自主开发能力很弱,采用高、新技术的能力也很弱。此外,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清洁生产相配套的监控技术不过关、科研机构对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等都是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技术障碍。五是资金障碍。由于清洁生产未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因此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活动时往往面临资金筹措困难,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效益不好的企业,问题更为突出。目前清洁生产投资来源基本局限于政府技术改造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实际需要。六是信息障碍。信息障碍主要指企业无法全面了解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清洁产品和废物供求的信息。企业由于不了解有关信息而缺乏选择采用清洁生产和生产清洁产品的机会。
这部法律的名称叫做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制定这部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消除推行清洁生产的障碍,规范、引导、保障清洁生产活动的有效开展。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鼓励性、促进性的清洁生产法律,有助于使各级政府、企业界和全社会了解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有助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的义务,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有助于帮助企业克服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障碍,增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有助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途径和方向,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强调从产品的原材料采用到最终处置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清洁生产要求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求投入最少的原材料和能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包括最大限度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减少使用稀有原材料、循环利用物料等措施。清洁生产还要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通过节约资源、降低损耗、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主要是依靠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法来实现的,目前清洁生产的主要技术方法包括源头削减、生产过程控制和回收利用三种。源头削减的技术方法包括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生产过程控制的技术方法包括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减少跑冒滴漏、防止物料和能量损耗等;回收利用包括厂内回收利用和厂外回收利用,其技术方法包括建立闭路循环系统回收物料、水和能量,回收物料加以利用,开发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社会消费或者其他企业产生的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等。通过上述方法,清洁生产可以实现节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符合当前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趋势,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污染物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它包括废物、废气、废液等。目前我国制定的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并公布了一些强制性的标准,这对减少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起着重要的作用。与这些法律不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而不是通常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规定的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这是因为,清洁生产的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和服务源头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控制污染的产生或完全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简而言之,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的立法目的。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这里所说的环境是指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它包括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生态环境,则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生存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者共同构筑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间。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保障人体健康。环境的污染会影响人体的健康,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只有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才能真正保障人体健康。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采用无害的能源及原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全程控制的污染预防措施可以保证减轻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同时,清洁生产要求生产出的产品也要尽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符合环保的标准,使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保障人体的健康。
(六)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促使企业在生产和服务中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也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释义】 本条是对清洁生产定义的规定。
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指出实行清洁生产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提法,但其内涵基本类似。目前各国还使用着许多类似的同义语,如“污染预防”、“清洁工艺”、“废物减量化”等。本法规定的定义主要是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的定义为参考确定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减少他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策略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炼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对服务而言,清洁生产就是将预防性的环境战略纳入服务设计和提供的服务活动中。清洁生产不包括末端治理技术,如空气污染控制、废水处理、焚烧或者填埋。”
二、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对于企业,要求他们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于清洁生产而言,这些治理措施都属于“末端治理”,即在生产过程中不对污染物的产生加以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结束后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环境排放标准,这样的治理措施已经显露了明显的缺陷:一是治理代价高;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行政监督管理成本过高。这都与清洁生产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本法规定的清洁生产的定义来看,清洁生产是一种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并且贯穿整个生产、使用过程的污染预防措施。所谓污染预防,就是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内减少生产场地生产的全部废物量,它包括通过源头削减,提高能源效率,在生产中重复使用投入的原料以及降低消耗量来合理利用资源。本法定义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从源头削减污染,这是清洁生产与其他环境“末端治理”措施的本质区别。源头削减,就是指通过设备或技术改造,工艺或流程改革,改变产品配方或设计,原料替代,以及改进内部管理、维修、培训或仓储控制手段,在进行再生利用、处理和处置以前,减少进入废物流或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数量。因此,只有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从源头削减污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清洁生产。
三、本法定义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的生产和服务领域。这样规定,一是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二是本法规定的政府职责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这个范围宜宽不宜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生产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三是由于清洁生产的推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其将来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如果规定得太窄,反而会对今后清洁生产的推行造成障碍。需要指出的是,在清洁生产及与之相关的清洁能源、清洁原料、清洁产品等概念中,“清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相对于当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能源、原料和生产的产品而言,其所产生的污染更少、对环境危害更小。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四十二条已经作了规定,即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二、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清洁生产促进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适用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清洁生产促进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三、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一)按照本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由于清洁生产要求在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全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污染预防,因此其适用主体的范围比较广,与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相比,本法的适用范围稍有不同,即不仅从事生产的单位要遵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而且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本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人,主要是考虑到从事清洁生产需要采用新技术并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清洁生产主要是涉及工业领域,个人实行清洁生产的难度较大也不切合实际,因此本法未将个人包含在适用范围内。
(二)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从事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由于本法是清洁生产的促进法,因此在实施清洁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加以引导与扶持,本法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本法第五条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及各部门的有关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法第二章又对各部门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展区域性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组织清洁生产的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宣传、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这些规定有利于政府为生产经营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将从事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包含在本法的适用范围内,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有利于清洁生产工作的促进与发展,也有利于对企业从事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引导与扶持。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规划的规定。
一、由于清洁生产的概念在我国提出的较晚,清洁生产工作也只是在我国的少数地区进行了试点,并没有大范围的全面开展,大多数行政部门和企业对此认识还比较模糊,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行也遇到了困难和障碍。因此,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本条即是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从1993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一些地方特别是试点省、市都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洁生产宣传。1993年以来,全国共举办了140期清洁生产培训和讲座,近万人受到教育和培训,并且培养了近百名具有资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二是组织建立各类清洁生产中心。自1994年底成立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以来,全国已经成立了一批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地方清洁生产中心,还有一些省市和行业正在筹建清洁生产中心。现已成立的行业清洁生产中心有:中国石化总公司清洁生产中心、化工清洁生产中心、冶金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清洁生产技术指导中心等;已成立地方清洁生产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上海市、天津市、山西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三是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和试点。全国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24个。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和一些地方通过各类项目已设立的清洁生产示范、试点约400多个,分属化工、轻工、建材、国防、冶金、石化、铁路、电子、航空、医药、采矿、电力、烟草、机械、仪器仪表、纺织印染、交通等十几个行业。试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污染物平均削减20%以上,有些企业因污染严重已经处于即将被关闭的境地,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达标排放,同时达到了扭亏为盈的目标。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太原、济南、昆明、兰州、阜阳等10个城市和在石化、化工、冶金、轻工、船舶等5个行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四是开展清洁生产国家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先后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加拿大、美国、挪威、荷兰等国家开展了清洁生产合作项目。这些国际合作项目为有关省市、行业部门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了比较广泛的技术支持,包括各类技术培训和咨询,编写清洁生产教材以及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除了上述有关部门为清洁生产推行所做的大量工作之外,本法也对清洁生产的推行,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本法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对清洁生产的推行和相关鼓励措施作了相应的规定,内容包括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专项资金扶持、将清洁生产列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范围内、制定清洁生产的产业及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对清洁生产在我国的推行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未来计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所作的统筹部署和安排,是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事业都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地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作,可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得到保证。依照法律的规定,每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之一。这项工作决定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决定一个区域内的工作重心和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关系到各项生产计划和安排,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把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可以充分保证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也体现了国家对清洁生产的重视程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将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保证,使清洁生产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在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都有体现。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十五”计划时,都将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作为防治污染的重要措施;国家经贸委在制定《“九五”技术改造计划纲要》、《“九五”全国工业交通技术发展纲要》时,将清洁生产摆在了重要的位置;石油化工、轻工、航空、船舶等行业也都制定了本行业的推行清洁生产计划。在政策制定方面,国家经贸委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提供了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将推行清洁生产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和深化清洁生产工作。
三、在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同时,还应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专业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适用于各专业领域,因此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将清洁生产纳入这些规划中,可以使清洁生产更好地应用于相关的领域与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本款所称“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由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由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中规定的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本法规定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另外,由于清洁生产覆盖的领域和行业较广,又同时涉及环境保护、制定有关计划和规划、采用高新技术和科研等相关的工作,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是需要政府从多个角度、多个环节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在清洁生产的管理体制问题上,应当强调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因此,这一款还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工作。这些部门与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为做好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而共同努力。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职责的规定,这一款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与第一款中央有关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有所不同,本款规定地方的清洁生产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具体情况也不相同,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立还不很健全,因此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统一领导更有利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开展,保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同第一款相同的是,地方的清洁生产工作仍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清洁生产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国际合作及普及、宣传清洁生产知识、实施清洁生产公众监督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实施清洁生产的关键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就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由此,实施清洁生产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可以说实施清洁生产的过程,就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过程。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国家还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国际合作,以引进和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同时国家也要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实施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策略”,也是一个政府、社会、企业和大众都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模式。总之,清洁生产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将清洁生产促进法律制度付诸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政府的管理层次,还是在企业的运营层次以及大众的消费层次都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这些障碍将影响清洁生产的实施,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就是通过建立清洁生产促进的法律制度,在政策、技术、管理、资金、公众参与等方面规范、引导、保障清洁生产活动的开展,消除推行清洁生产的障碍。为了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对清洁生产的认识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只有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全社会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中树立清洁生产意识,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提高对实施清洁生产必要性的认识,才能实施好这部法律,进而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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