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检验、鉴定收费的规定。
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须的。同时,进行此项检验,涉及的商品种类很多,数量很大,技术性很强,需要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检验设施,耗费一定的辅助材料,费用开支数额巨大,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有一定困难,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进出口商品报检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外贸易关系人根据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者因争议处理及其他需要,以及外国检验机构因业务需要,委托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这不是法律强制要求必须进行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接受委托办理检验鉴定的检验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哪些项目需要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何规定,情况较为复杂,此外,收费项目和标准也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因此本条只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国家商检部门制定了委托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委托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制定了单项收费办法和标准;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制定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商品种类很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技术性很强,而且需要随着科学技术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本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的有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以保证本法得以有效贯彻实施。实施条例是在法律颁布后,由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出的比较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条例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得与该法律相抵触。
本法施行以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执行法律的需要,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自1992年10月23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检验标准、检验程序、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做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是根据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制定的,其中一些内容与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应当及时进行修订,重新公布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4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2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生效日期为1989年8月1日,本法的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为2002年10月1日。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二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国家商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修正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办理。三是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未作出规定,表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发生在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之前的行为,适用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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