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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3-09-11   浏览字号: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检以及商检机构检验和出证的规定。
        本条将出口商品检验的报检义务人规定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就是出口商品外贸合同的卖方。关于发货人的类型及其与代理人关系,可参见本法第十一条释义对进口商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解释。按照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供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证单,遇有特殊情况时,还必须提交其他证单,如产品强制性认证证明,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厂检报告,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单等。对报检时间,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检,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口商品,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时间。目前,国家商检部门实行产地检验制度,出口商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检机构报检,由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产地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合格后,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换证凭单,并应确保货证相符;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查验,口岸商检机构经查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是依据本法规定,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行政执法行为。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检机构正按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分类原则确定的检验监管模式,包括全数检验、批量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登记备案、合格保证、免予检验等模式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逐步改变传统的逐批检验方式,把检验监管提前到生产过程之中,既能把住商品质量关,又能加快口岸验放速度。
        原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船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商检法本次修订时,将出口商品检验期限规定为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完毕,既突出了商检行政执法的特点,又体现了世贸组织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有利于统一规范全国检验工作,避免在检验期限方面的随意性。
        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合格之后,签发货物通关证明或者检验证单:1.出境货物通关单:商检机构与报关地一致时,海关凭此单受理报关和验放货物;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口商品产地商检机构与出境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境换证凭单,供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报关地商检机构申请口岸查验,查验合格,再由查验商检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放;3.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品质状况的法律文书,供贸易当事人交货、理赔、付款以及办理其他贸易手续之用。
        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海关必须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释义】  本条是对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报关出口期限和逾期报关出口处理方式的规定。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是指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所需要的检验证单的商品。为了保证出口商品出口离岸时的良好品质和货证相符,本条规定了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因为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商品质量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变化速度因环境条件而异。超过一定的期限,商品质量可能会发生根本变化,导致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如腐烂、腐败、霉变、变质等,所以,大部分商品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之后,长时间不出口,商品质量随之发生变化,当时的检验结果就不可能真实反映商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以保证出口商品报关时质量状况与检验结果一致。该期限自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计算,并应当在通关证明的有效期内报关出口,如逾期报关出口,通关证明自动失效,海关不予受理放行。对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仍需要出口的,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检。重新报检与首次报检时的报检资格、所提交的单证、工作程序等相同。商检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出口商品检验的不同要求,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和使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的规定。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出口危险货物一般要经过多道环节,路途遥远,运输周期长,它的包装容器直接影响到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际上对出口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鉴定,旨在保证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国于1985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海运、空运、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列入强制性检验项目。
        1.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鉴定。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生产企业,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鉴定的申请人。运输包装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方可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性能鉴定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申请单,并提供以下单据和资料:  (1)生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生产标准;  (2)生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在外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仓库)中按规定数量随机抽取样品,按照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包装分别实施性能检验,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危险货物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向商检机构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方可受理其品质报检。  (2)申请人需由商检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证书的,可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换发。  (3)对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由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的申请人。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经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性能良好的运输包装,如果使用不当,仍达不到保障运输安全及保护商品的目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合格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申请人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申请单。并提供以下单据和资料: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2)分类定级相容性危险特性报告;  (3)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鉴定在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进行,通过使用鉴定可以判断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是否适宜;是否经性能检验合格或它的类别是否符合盛装危险货物的要求。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可作为出口经营部门验收危险货物的依据;港务部门可将其作为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的依据,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对需分批出口的,由港监部门按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逐批核销。  (2)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在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此单换发检验证书。  (3)在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单在出口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经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得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释义】  本条是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适载检验的规定。
        适载检验是指对集装箱、船舱、冷藏车(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适宜装载拟出口的商品的检验。易腐烂变质食品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公布。
        随着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各国政府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预防与控制从食品生产原料、加工到储运、销售等全过程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等方面不断加大了行政监管力度,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所属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美国食品和药品安全局(FDA)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FIA)等均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因此,针对“易腐烂变质食品(即易发生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这一货物特性,本条对装运该类货物的船舱和集装箱规定实施强制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申请主体:是指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承运人主要指船方(船舶公司)、船舶租赁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装箱单位主要指集装箱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如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或港口集装箱公司等部门。
        申请期限:船舶承运人或者集装箱装箱单位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或装箱前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船舱适载检验: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验舱前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2.商检机构实施登舱检验,验舱完毕后,合格的签发验舱合格证书;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商检机构派员重新检验;重新检验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仍不合格者,承运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装运技术条件,并重新申请检验。
        集装箱适载检验:1.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单据:  (1)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2)信用证;  (3)装箱积载单;  (4)装箱明细单;  (5)承租契约。2.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对实施法定检验的集装箱,按有关集装箱适载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商检机构检验的集装箱不符合装运条件的,装运单位要根据要求整理,由商检机构重新检验,检验仍不合格的,装箱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技术条件要求,并重新申请检验。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或者集装箱,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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