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原则。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制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意志,也才能为职工多办好事、办实事。
工会的财产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享有所有权或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是指工会开展活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动产是指工会的房屋、场地等。从财产权上划分,工会财产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工会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兴建或购置的财产以及工会组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对于工会享有所有权的这些财产,工会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一种是工会占有、使用的财产,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为支持和帮助工会开展活动,依法提供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提供的单位,工会对于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
目前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一些企业将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当作企业的财产,非法使用和处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财产,任意调拨、挪用工会的这部分财产,甚至擅自改变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二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将工会财产当作企业资产和财产进行冻结和查封、扣押。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工会举办的一些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占为己有,随意改变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具备独立举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格。工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对违反这些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本条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应负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失,首先应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或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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