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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如何处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28   浏览字号:  

  

        主要是行政处理。
        一、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以精简机构为名,随意撤并工会,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非法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的情况。对这种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为此,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是工会的权利,如果工会提出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行政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的有关行政负责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双方的权利,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权利。如果企业方面提出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不能拒绝,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支持工会的工作;对被非法撤销的工会组织予以重新恢复;支持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对提出平等协商的,不能拒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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