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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果对申请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8   浏览字号: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边界划定发生纠纷,乡政府为此作出一个宅基地边界划分的确权决定。村民甲不服此确权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即可将村民乙确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对第三人进行报复陷害,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了第三人以外,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也不准报复陷害。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如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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