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只是行使一种建议权,并不能取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没有对处理对象的行政处理权,无权对作为处理对象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处理对象,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所在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接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建议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所以市政府法制办无权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市工商局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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