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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代理收款中的义务是什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7   浏览字号:  

  

        由于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应用广泛,单位、个人使用票据的数量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往往都拥有很多票据。通常情况下,持票人把票据交给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因此,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委托的开户银行在收到持票人委托的银行送来的收款凭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发出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提示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付款人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经票据结算系统将票据金额划入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法律规定,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根据付款人的同意,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付款人与委托收款银行、委托付款银行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付款人的同意,委托付款银行是不能将款划入收款银行的。因此,通过银行或票据结算系统进行票据结算的,付款人对持票人的身份和票据本身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
        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及票面审查无误的,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所谓“足额付款”,是指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如数全部付款,而不能部分付款。票据法做这样的规定,就是针对有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占压委托人的资金,使持票人应收款项迟迟不能到账,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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