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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7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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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这一规定的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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