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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如何处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7   浏览字号:  

  

        在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前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已设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不管是否造成水污染,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这里强调了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水源的污染的特殊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这里突出了对饮用水源的重点保护,并采取对排污口搬迁的办法,以彻底解决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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