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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如何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6   浏览字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在体制改革之前,在我国的保险法上称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我国的保险工作,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体制改革之后就是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将上一月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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